林来芃《宪法学讲义》笔记(3)(分类与结构、制定与修改、解释与运用)
(2019-01-27 17:01:18)
标签:
林来芃宪法学讲义 |
分类: 书海拾贝 |
第二章 宪法的分类与结构
一.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中国:宪法及宪法附属法 41件/229件)、宪法判例、法定有权机关的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法律的效力位阶,主要看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决定了其所制定的法文件在宪政框架中的地位。……宪法解释也有可能违反宪法本身,如果直抒了宪法,可以通过制定一部宪法性法律来修改或废止它。
(二)宪法典的一般结构
(三)宪法规范及其结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P96-125
谁有权制定?怎么制定?制定后可否修改?如果可以修改,怎么修改?修改是否有界限?如果有界限,界限是什么?
一. 宪法的制定
(一)
提出:[法] 埃马纽尔·埃贝·西耶斯(Emmanuel Abbe Sieyes,1748-1836。一译西哀耶斯,法国大革命时期政治活动家) 《第三等级是什么》
(2)制宪权没有界限。制宪权最高,是至高无上的一种权力。因为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体现,而国民意志本身就是一种法,它只服从于自然法。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后来被推翻了)
(2)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但总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没有界限。
(3)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而已。
(4)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
完善:[日] 美浓部达吉,芦部信喜《制宪权》
(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界限的权力,其受制于宪法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即“根本规范的”限制。在芦部信喜看来,宪法的根本规范有:一、人民主权原理,二、人权保障原理。在二者之上还有更高的根本规范,即人的尊严。因此,宪法受到自己主张之际应该存在的前提的约束。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行使之后产生出实定宪法,同时也会把自身转化为修宪权,并规定到宪法当中。在这个意义上,修宪权就是制宪权法定化后的样态,因此它必须维护制宪权及其成果。这本身也说明:修宪权具有界限。
P104:“当你们成为一个政治家的时候,你们一定要记住,你们对手中权力的节制是最大的政治美德。否则,你纵然拥有再强大的政治力量,都会遭受覆灭。”
(二)
第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的制定(美国)
我国百年立宪史: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曹锟)……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迄今在台湾一直有效)
新中国:1954宪法
二. 宪法的修改
施迷特
宪法修改的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有形修改-无形修改(宪法变迁)
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四章 宪法的解释与运用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
P130:最传统的一种说法:即近代的定义:法解释是立法者原意的再现或者复原。德国民法学家萨维尼认为,解释者要受法律文本里所蕴含的立法者的原意的限制。“法官是法律的嘴巴,立法者的传声筒”。
现代:德国民法学家、法理学家拉伦茨指出,法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媒介行为”,是对法条之意义的阐明与精确化。
后现代主义:解释者可以对文本里的意义进行“随心所欲”的重构。持有这种观点的有巴特尔、福柯等西方理论家。
P131:鄙人认为,我们应当采用现代解释理论,但是又应适当参考近代和后现代法解释学的观点。
法解释就是法规范的探求,是一种有约束的重构。
在规范宪法学的视野中,宪法解释就是“戴着宪法规范的镣铐跳舞”,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一方面受到宪法中的规范性语句(条文)的约束,另一方面受到宪法规范原理约束。
关于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以及
二、宪法解释的功能
三、宪法解释的类型与方法
目的论意义上的解释:德国法学家 耶林 (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就会因目的的不同而有区别
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将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律解释当中,重视立法事实和社会效果。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四项原则
宪法解释具有主观性,此种主观性受到人的价值观和情感的影响。……因此,在解释宪法的时候就必须确立一些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尽可能克服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同时,宪法解释还具有超科学性的特征。
如何解决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和超科学性的问题呢?除坚持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必须在理论上高度认识到以下几点:
第一,认识并承认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和超科学性,防止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之名实行解释的专断;
第二,不应当放任这种主观性,而应当力求克服或者超越这种主观性;
第三,要努力追求解释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被接受性。
宪法解释应该怎么做?可总结为一句话:“改变不能接受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五、宪法解释与宪法运用
何谓宪法运用?顾名思义,指的是公权力担当者或者私主体,将宪法运用于现实的具体实践中的一切活动。
宪法运用包括宪法适用,但宪法适用也有狭广两义。
六、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