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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司法有关的美国宪法补充条款
(2009-04-07 19:08:17)
纽海纹大学客座教授、康州负责减刑、假释的法官却弗.约翰逊给我们讲授了美国宪法补充条款(即修正案中)中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几个条款:
“下午好!
我准备了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发现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我们有公民宪法指导原则,有条款重要的原则,我们有补充条款,不是一层不变的。
宪法是活的,随着时间的变化,人们生活要在宪法中反映出来。
我讲第三个补充条款,涉及到审判制度。
建立最高法院,职能是解释宪法规定的权力和原则。
美国宪法是联邦政府文件,每个州,五十个州都有自已的宪法。
每个公民权利都受到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保护。
联邦政府对公民的管理,不能超过联邦宪法,但州的宪法给予公民更多的权利,更宽!

有几个条款与刑事司法有关的:
第四条补充条款规定联邦政府没有合法理由不能闯入民宅。民宅象自已堡垒一样,这是私人的,政府要进去,要有合法理由。还有,没有合法理由,人民的人身、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第五补充条款无论何时,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补充条款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另一个与刑事司法有关的是十四条。事情是有变化的,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美国发生战争,南北战争使黑人得到解放。十四条关系到这些获得解放的黑奴,是解除奴隶制度(十四条第四款),十四条是给予他们权利,十五条是给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十五条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联邦有法律,州也有法律。如违反联邦法律,则由联邦处理,如违反州法律,就由州法院处理。
到州法院审判,不能违反大前提,即联邦宪法。
违反联邦法律,到联邦法院,判决后不服就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再不服就到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终审。
如逮捕我,要看逮捕理由是否合法,要过堂,如是联邦,由大陪审团过堂,来定有无资格立案。大陪审团只听起诉方的,即检方的,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而州的法律就不要经过大陪审团,不采用大陪审团的形式,而采用预审的方式,决定是否起诉,这样是听被告和原告各方的情况。
如要审判的,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要把资料公开,并交换。审判时,检方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方不一定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无罪。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检方,如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不定罪。
大部分案件不上法庭,而是谈判结束。认罪了,就不一定开庭通过陪审团来判决。如不认罪,就组成陪审团来审,证据充分,就认定,判刑要比认罪要重得多。所以,大部分罪犯是先认罪,来取得宽大,这大约占到95%。

通过陪审团来审判,这是宪法规定的。
法律规定对一个人有无罪,陪审团要有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公民定罪比法官定罪要公平。
重罪判决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定罪要12个陪审团成员都认为没有疑问。所以选择这12个人很重要,要中立的,没有偏见的。这样保证整个过程是公正的。
选择陪审团时,召一大批公民来问,被告和原告双方,只要有一方认为这个人可能不公平,就不得参加陪审团。只有双方都认为公平的才能参加,但必须有理由。
联邦与州法庭有不同,联邦一定要有12人,而且一定要一致意见才能定罪。而州不一定,如要有20人参加同意才能定罪判死刑。有的州,罪行不重,也就有12人,但不一定要一致,只要其中10人认为有罪,就定罪量刑。
其他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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