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婚姻法》不应一概禁止近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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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婚姻法》不应一概禁止近亲结婚
李恒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第七条第(一)款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也就是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我国禁止结婚。
国家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遗传因素,血统过近的亲属结婚,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累积地遗传下来,对子孙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其二是道德因素,近亲结婚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禁止近亲结婚,大的方向和原则没有错。但是,对有些个别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既然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考虑遗传和伦理问题。那么,对于不产生生育后果和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的近亲,就应该考虑准许他们结婚。
有的人,双方虽为近亲,但是,双方的婚姻不以生育为目的,也不会造成生育的事实,那么遗传问题就不复存在。譬如,双方以前都结过婚,也都有自己的孩子,他们因各种不同原因造成孤身生活,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允许再生育,这种情况,就不应该禁止他们结婚。人家不再要孩子了,还有什么遗传问题。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虑,在近亲双方符合不造成生育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不是特别亲近的近亲,也不会构成道德问题。旧社会,包括新《婚姻法》实施以前,是允许诸如姑表亲之类的近亲结婚的,那时候没有伦理道德问题,难道现在有了道德问题?伦理道德是不断发展的,而不是后退的。这方面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这是个人一家之言,欢迎大家争论。
2008-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