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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厂定单开始说起的经济学(之一)

(2005-11-06 18:17:01)
分类: 经济学理论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听起来就让许多人感觉不舒服。一方面,国人素有谦逊心胸,不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在我们这个社会转型发展的时代里,靠西方经济学过活的人着实不在少数。那么,为何要口出狂言声称“终结”呢?《终结》一书的核心理论“22”又是什么呢?下面的文字,主要是针对第一次阅读本人文章的新朋友而言的,对于老朋友来说,且当我是罗嗦了。

本人是学理科的一名工程师,从事工厂现场工艺技术工作多年又从事企业全方位管理工作多年。企业家们最关心的是什么?是市场需求,简而言之就是“订单”,“订单”是企业生产的最高指令,没有了订单,企业就傻眼了。完不成订单,轻则说你是失信于人,重则说你是违法——违法合同法。那么,下面的话题就从我手头的订单谈起吧。

“订单”是什么样子?当然是由企业自己设计的格式。这个格式不重要,重要的是订单由什么内容,包含那些方面。

通常的“订单”必定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货品种类(这其中往往包含有质量条款,因为有些产品是按照档次分类的);(2)数量(这其中包括交货期安排,如果没有交货期则这个数量就毫无意义了);(3)价格(在工厂符合以上两项条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时,对方应该支付的东西的数量,这可以折合为货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4)交易双方的签字画押(没有了这一项,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效用)。以上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当然还有双方约定的其它责任条款。

我们从这个订单当中能够发现哪些和经济学有关的东西?

首先,有两个所有者——货品生产者和货币持有者。其次,有两种商品——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两种商品——货物和货币。双方作为各自所有商品的私有者,这个法律地位的确认是有前提的,这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也就是签订合约的双方的资格问题。有资格签订交易合约的人,就是大家都熟悉的经济学所称的“理性人”,理性人也被成为“经济人”,但是,经济人这个称呼我认为不怎么样,极易误导读者,还是理性人的称呼较为贴切。

理性人,其实就是正常人,其特征就是趋利避害。交易双方之所以自觉自愿地走到一起来,发生了共同签下这份订单的行为,心理学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趋利”,而合约中各种约束性的条款,就是为了“避害”。不正常的人是没有法律资格签订合约的,神智不清的人连写的遗嘱都没有法律效力。

这种发生在两个私有者之间关于两种商品的所有权的互易,经济学叫做“交换”——exchange,我简称之为“22”。我以上说的订单,是一个极其普通的交换的文字记录,大家不应该怀疑其代表性,因此,我进一步说:22这种交换过程是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现象的最小元素——经济的细胞。

细胞,当然是肌体组织基础构件了。有人说这的确是够基础够原始的,近乎多余。但是,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要始终保持和最基本的经济事实相一致,是经济学学术研究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就是以这个最简单的经济细胞为对象,从这个最简单的经济细胞开始的,我自己称为“22模型”。

订单中的“价格”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有人说当然是货品的价格的啦!那么,还有一种商品——货币——出现在订单当中,货币有没有“价格”问题?如果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不是用货币结算怎么办?比如黄金结算、易货贸易、材料抵帐等等。我们当然已经习惯了把货币作为价值计量的单位,但是,这样并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经济学不能够只适应于货币和货物交换的情况。故而,22模型当中的两种商品是泛指的,不能局限于一方使用货币的交易。比如在货币市场上,用一种货币购买另一种货币,订单预先下在那里,到了那个点位就自行交割。

如果我们把22的两只商品看作是任意两种商品这种普遍形式,则订单中的价格条款的实质我们就显而易见了,即双方约定的两种商品的交换的比例——不论是什么商品。这就是《终结》一书当中对价格概念的界定——交换的比例。签订订单的买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反反复复讨价还价,讨还的内容是什么?无非就是交换的比例问题——价格。因此,不要对价格是交换比再有任何疑虑了。

到此为止,读者应该可以知道了,将“价格”术语当作“价值”的代名词的做法是错误的。价值是一个人面对一种物的时候对事物的评判或者描述,我将这种只涉及一个人和一种对象物的情况区别于22而称为11式的概念。11式的价值概念显然和22式的价格概念所描述的对象都是完全不同的。价值作为价值判断的结果,本身就是一个“好”和“坏”的问题。因此,经济学不涉及“好”和“坏”这种价值判断的说法,从一开始就偏离的方向,其错误是浅而易见的。理性人是趋利避害的,不进行好和坏的价值判断,如何趋利避害?因此,大家要从经济学不谈好和坏的错误教条中跳出来。

价值是11式的概念,这一点也告诉我们,在22交易中,人和物的关系(价值关系)不是一个,共有两个人,每一个人都面对两种商品,有多少个价值判断的结果(价值)你可以用简单的排列组合算一下。这个计算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价格和价值两个概念之间的巨大差异,使你从价格就是价值的思维定式中摆脱出来。

包括价格条款在内的所有订单内容,都是经过交易双方协商并确认的(签字)。这一个法律行为方式告诉我们,价格不是什么天生的、自然存在的东西,而是两个交换者协商的结果,是受到两个交易者所左右的东西。有人总是要将价格从价值的角度来理解,因此把价格考虑为和工厂生产的商品的成本费用挂起钩来,但是,你不要忘记,有两种商品在这里,就算是和成本挂钩,也应该和两种商品的成本一起挂钩。如果价格和单一商品的费用挂钩,那么价格概念就不是对涉及两种商品的一场交易的描述了,和对方无关了。如果价格不是用来描述交换的,使用价值概念就可以了。你能举出例子说明在谈论“价格”的时候和一场交易无关吗?我想你肯定不能。

如果你作为交易的一方,不论是那一方,你都不会放弃对价格的定价干预权利,即便是你无法左右交换的比例,但是你还可以放弃签约,不和对方做交易。交换双方这种对价格的干预权利是对等的,谁都无法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确定的价格,其原因就是交换双方是两个平等权利的私有者,都对自己所有的物品具有绝对的私有权力。承认价格受到交换双方的干预,实际上是承认交换者是私有者和理性人的结果。西方微观经济学以理性人为基础,但是,在谈论价格的时候,价格却不是由交换双方确定的一个交换比例,而是由所谓的“市场”或者“拍卖师”定下来的,交换双方只要遵守照办就是了,完全看不出交换双方是理性的私有者的味道了。

文章引用自:http://www.pinggu.org/bbs/dispbbs.asp?boardID=56&ID=54066&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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