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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有多少“贞节烈妇”?

(2009-08-01 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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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宋代有多少“贞节烈妇”?

 

耳食者常有“理学杀人”之说,认为宋代理学家力学思想出现后,妇女们都将自己束缚起来,如果死了丈夫,就要做“贞节烈妇”,云云。

我想说的是:这不是事实。至少在宋代不是事实。

一般来说,愿意作“贞节烈妇”的人是有的,今天也不少见。但数字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有个台湾学者,曾经从《古今图书集成》所收的资料作过统计,他发现历代“贞节烈妇”宋代以前,历代(从先秦到五代十国末)加一起不过187人,宋代与金代两朝不过302人。这个数字给出的概念是:整个北宋、南宋和金朝,平均一年不到一个“贞节烈妇”(两宋时间跨度近320年)。到元代达到742人,平均每年8个“贞节烈妇”。到明代居然有35829人,这就达到平均每年140多个“贞节烈妇”。《古今图书集成》为清人编纂,书中也收入了清代资料,但只是清代前期截止于乾隆中后期,大约70年的资料。这部分统计数字是:12323人。平均每年176人。现然,明清两代贞节烈妇较多,按平均数字,是宋代“贞节烈妇”的140——170倍以上。

这样,明清两代的“贞节烈妇”频频出现,就给人一个印象,以为“历来如此”。正如数字告诉人们的那样:宋代(北宋、南宋、金朝)一共有“贞节烈妇”302人。

我知道的事实是:范仲淹的母亲是自由改嫁的。范仲淹晚年亲自订立《义庄田约》,其中就有规定,要对再嫁寡妇给予费用。范仲淹儿子早死,儿媳守寡,后来学士王陶死了妻子,他便把儿媳嫁给了王陶。李清照女士,丈夫死后自由再嫁,再嫁后又自由离婚。“理学家”程颐外甥女丧夫之后,他作主将她再嫁他人。司马光开始主张女子应该读书。宋孝宗年间有一妇人,先嫁单氏,生子后改嫁耿氏,又生子。后来,两个儿子作官,此妇死后,两儿因争葬对簿公堂。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王安石的儿子精神不正常,可能有分裂症,待太太不公。王安石感到不能让儿媳妇受病人连累,就决定要儿子儿媳离婚,并帮助儿媳妇找对象嫁出去,此事成为士大夫间的美谈,认为王安石了不起。

近又读宋人文献《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一部宋代官员审判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汇编,真实记录了宋代几百宗民事案件。其中就有关于婚姻问题的案子多宗。如卷九“婚嫁”,就有《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士人娶妓》、《薨逝之后不许悔亲》、《嫂嫁小叔》、《女已受定而复雇》、《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定夺争婚》、《诸订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婚嫁皆违条法》、《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等案。我从这里看到的几乎就是民法之下的现代生活(顺便说一句:这些案子的判决,还让我看到了宋代官员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说什么“理学杀人”!谁信?反正我不信。

这个荒谬的“理学杀人”说,是怎么推演出来的?我认为它主要出自于“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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