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不是责任追究的圆满句号
严辉文
湖南省邵阳县“9·9”沉船事故已经确认造成12人死亡、20人受伤,为此,邵阳县副县长等3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免职。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系严重超载及无序挖沙所致。据邵阳县副县长段绍兴介绍,该县政府初步确定遇难者赔偿额为每人20万元。(9月12日《京华时报》)
通常一起责任事故,对那么几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免职之类的行政处理,而且政府也出面对伤亡者进行了经济赔偿,往往就意味着事故处理之大功告成。
其实不然。我以为,从严肃处理的角度讲,这仅仅意味着一个开端。因为这仅仅意味着政府与事故受害方的事情初步了结,而与事故责任方的“官司”才刚刚开始。从经济责任来看,政府或者纳税人并不是仅有的事故埋单者。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除了相关的行政处理之外,也应追加经济补偿责任。这既是对于渎职责任惩处的必要,也是权力伦理的必然要求。而对于运输业主、采沙业主来说,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尤其应让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显然非此不足惩前毖后以儆效尤。
与此同时,对于官员参股导致对河沙资源的攫取几乎进入“不可治理状态”的情形,正应该借此机会进行清算。将非法参股的官员揪出来,且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处理,规范采沙程序也就指日可待了。
一些责任事故为什么一边“严肃处理”,一边又不停地悲剧重演呢?我以为,常见的把事故赔偿当成责任追究的圆满句号,不肯再下力气追究背后真正的原因,不敢揪出幕后真正的黑手,恐怕不失为是真正的成因。
0913华商报评论:http://ehsb.hsw.cn/hsb/20110913/index.htm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