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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的定义

(2024-12-20 16: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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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历史

文化

随笔

教育

论统一的定义

 

张珏成

 

很长时间以来,我就不关注政治问题了,但有关台湾的问题除外,这当然是我的爱国心、民族感情在起作用。不过,我坚持不发表自己对台湾问题的看法。因为我是一介草民,完全不可能了解台湾问题的全面情况,不可能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根本不可能参与台湾问题的讨论,参与台湾问题的解决过程。

“位卑不敢忘忧国”。这种态度固然是美德,但不恰当地发表个人意见,就会有“空谈误国”的作用。一旦形成社会舆情,会干扰当局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举措。虽然很久以来,在台湾问题的讨论、应对、处理等方面,我就不太理解政府的做法,甚至想给有关部门去函,谈谈自己的想法。最终还是认为,应该相信政府,不要乱说一气。

但是,最近看到一些有关台湾问题的文章、视频,包括蔡正元、郭正亮、帅化民、栗正杰、张延廷、吕礼诗、于北辰、沈逸等人出镜的视频,我感觉,对于统一台湾问题,社会上流传的想法并不清晰,包括我本人,尤其是关于“统一”这件事情的定义。而“统一”的定义,对台湾问题的认识、判断有基础性、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廓清自己的思路,我决定写成文章。

国家的“统一”这件事情,从表面上说,就是对国家主体、对主权主体的表述。

例如,德国、越南“统一”之前,曾经存在两个德国、越南;现在有一个朝鲜和一个韩国,它们至今还没有“统一”。世界上,只有中国,才反复陈述、宣传、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并没有说,“世界上只有一个美国”。

我以为,国家主体、主权主体的表述不容讨论,不允许有其他说法。中国就是中国,这就是事实,而且是公认的事实,无须多加陈述和强调。也无须说,“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因为这也是事实,而事实是不接受任何其他说法的。应该反复陈述、宣传、强调的应该是,也仅仅是,“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这是主权宣示。

在宣传口径上,应该注重并强调,“只有一个中国”这个事实不容讨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主权宣示不容置疑。

国家的“统一”这件事情,从历史上看,就是从一个国家内存在多个分立政权状态,向单一政权状态变化的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的秦国统一中国、从南北朝进入隋朝、从五代十国进入宋朝,都是这种事例。国际上,前面列举的德国、越南“统一”事例,普鲁士统一德国,英国的统一,也是这种事例。

 

历史上,绝大多数“统一”事例是通过战争实现统一的目的,但是,也有通过非战争途径实现统一的事例,例如德国、越南的“统一”,英国的统一的部分过程也是通过非战争途径实现的。在中国历史上,宋代吴越王钱弘俶的“纳土归宋”,北伐战争时期的“东北易帜”,也是这种事例。

现在,各种舆论讨论的中国统一的热点,主要集中于“武统”、“和统”、“以武逼统”。这种讨论是必要的、有意义的,起到了打击“台独势力”嚣张气焰的作用和效果。

但是,更重要的是,必须弄清楚统一的实质。统一就是从一个国家内存在多个分立政权状态,向单一政权状态变化的过程和结果。而这种讨论和舆论,对于改变台湾民众的认识,削弱“台独势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家的“统一”这件事情,从国情和历史成因上说,就是解决并明确中国中央政府和台湾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中国的台湾地区,存在一个分立的、游离在中央政府管辖之外的割据政权,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中国出现政权更迭的时候,由于外国势力的支持,国民党政府依仗其所拥有的军队,使得它在台湾得以生存,成为割据性质的政府,一个事实上的“国中之国”。延续至今,就演变为现在割据性质的台湾政府。这是中国当前的现实国情。

中国具有大一统的历史传统,也有割据政权存在的历史阶段,不过,割据政权后来都被消灭了。这就是当年提出“一定要解放台湾”这个口号的历史文化原因。

这个历史传统需要根据现实国情和时代特点加以适当变通。

我们必须消灭完全不服从中央政府政令的割据政权,尤其是企图分裂中国的割据政权,但是允许并承认,服从中央政府领导,拥有高度自治权力的地方政权。这方面,香港、澳门特区就是典范。

放眼世界,联邦制国家比比皆是,美国就是典型。美国的各个州政府,就拥有高度自治权力。美国的州,在英语中有“国家”的意思,但现实中不是真正的国家,美国的州没有主权。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允许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为“国家”,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种名称,解决了这个问题。

实际上,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已经体现了地方政府拥有并行使自治权力这一特点,不过香港、澳门特区所拥有的自治权力更广泛。

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其核心正在于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主体和主权主体、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其核心恰恰是特区地方政府拥有并行使高度的自治权力。

统一中国,就是消灭台湾割据政权,尤其是实现所谓“台湾独立”的割据政权,将其更换成高度自治的台湾地方政府。无论“武统”,还是“和统”,都是消灭台湾割据政权、统一中国的手段,其结果就是建立由台湾人们自主选择的、得到中央政府认可的、承认并服从中央政府领导的、拥有并行使高度自治权力的台湾地方政府。

国家的“统一”这件事情,从主权方面看,就是解决并明确中国中央政府和台湾地方政府之间的行使主权的分工问题。

主权问题是国家“统一”这件事情不能回避的问题。

 

主权是一个范围很大的概念。笼统地说,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就是国家主权。

主权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主权是一个国家拥有的自主自决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权力,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以宪法来体现,对外表现为国际间的相互承认。因此,主权对国家内部表现为依法施政,对外部表现为保持独立自主。

换言之,依据国内法,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就是主权。国际间的相互承认、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主权的确认和保护。

主权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管辖权、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包括对于领土、领海、领空的宣示和主张。一个国家行使主权,在内部主要是管辖权,可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工;对外部的独立自主权和自卫权,则为中央政府拥有。

因此,国家的“统一”,就是解决并明确中国中央政府和台湾地方政府之间的主权行使的分工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统一这件事情,就是解决台湾存在割据政权问题,使中国走向单一全国政权状态;解决并明确中国中央政府和台湾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并明确中国中央政府和台湾地方政府之间的行使主权的分工;最终做到完整并充分地表述中国的国家主体、主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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