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烂尾楼”的认识
(2024-02-24 17: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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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烂尾楼”的认识
张珏成
在中国城市建设中,“烂尾楼”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其理由不必啰嗦。作为一个外行,我当然没有对“烂尾楼”现象加以评论的资格。只不过我个人以为,对此现象有发表言论的自由。
在闲聊天的时候,一个朋友提出了对于“烂尾楼”的观点。
他认为,开发商的资金链断裂,不能继续投入资金,继续建造房产项目,必定导致房产项目停工。如果该房产项目转手给另外的开发商,该项目就可以继续进行建造,不出现“烂尾楼”。及时清偿原开发商的债务,扫除停工房产项目转手的障碍,引入接盘的开发商,可以防止出现“烂尾楼”。因此,不能及时清偿停工房产项目原开发商的债务,使得该项目无法转手,是造成“烂尾楼”的原因。当然,不能及时清偿停工项目原开发商债务的原因有很多,譬如涉及的债务面太广、债务资金量特别大等。
我当然同意这个认识。但出于抬杠的习惯,也为了更进一步认识“烂尾楼”现象,我故意提出不同意见。我说,停工房产项目原开发商的债务不是项目转手的障碍。如果有接盘开发商,就可以消除“烂尾楼”。原开发商的债务可以划分为购房客户债务和非购房债务两个部分。购房客户债务由接盘开发商继承,非购房债务由原开发商偿付。这样,“烂尾楼”就容易找到接盘开发商。
争论没有结果。
我后来用了一个极其简单的数学模型,对“烂尾楼”做了一个分析,感觉自己的认识可以成立,而且结论还很有趣。
这就是我继续谈论“烂尾楼”现象的起因。
假设某房产项目的全部造价为5千万元人民币,预计全部房产的销售收入为1亿元人民币(以下略去“人民币”字样),开发商向该项目的购房客户收取的预售款为2千万元(按开发商在开工时就进行预售,且收取20%的首付款)。在完成预售、并且该项目完成4千万元的工程之后,开发商的资金链断裂,该项目停工。
同时假设,该停工项目即“烂尾楼”的残存价值为4千万元。若继续投入1千万元资金,该项目可竣工,向购房客户交房。
容易看出,除购房客户的首付款外,该项目的原开发商还投入了2千万元。当然,这2千万元当中包括原开发商的债务(非购房债务)。换言之,“烂尾楼”残存价值4千万元中,2千万元属于购房客户的债权,另外2千万元为原开发商的投入资金。
如果原开发商的全部剩余资产只有这个停工项目即“烂尾楼”,那么,很显然,只能用这个“烂尾楼”清偿原开发商的全部债务。因此,该项目转手的开始,就是原开发商的全部债务清偿的开始。
进一步假设,若有接盘开发商愿意接手这个“烂尾楼”,但出价仅为3千万元,同时承认接受原开发商的销售合同,履行向原来的购房客户交房的责任和义务。
现在,可以看到,原开发商投入2千万元资金,转手出售“烂尾楼”后,得到3千万元资金,并且,向原来购房客户交房的责任和义务也转交给接盘开发商。因而,原开发商具有向其它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
接盘开发商在继续投入1千万元建造资金后,项目竣工,可以向购房客户交房。同时,接盘开发商可以向购房客户收取购房尾款8千万元。也就是说,接盘开发商投入4千万元,得到8千万元售房款。
若接盘开发商接手这个“烂尾楼”的出价仅为2千万元,其它不变,情况有所不同。但如果“烂尾楼”转手实现的话,不影响消除“烂尾楼”的结果。
这时,原开发商投入2千万元资金,转手出售“烂尾楼”后,得到2千万元资金。因而,原开发商仍然具有向其它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只是自己的资金有相当损失。
接盘开发商则仅投入3千万元,得到8千万元售房款。
由此可见,影响停工房产项目转手的障碍,不是原开发商的债务清偿,而是“烂尾楼”的估价,即停工房产项目转手价格。
因此,存在“烂尾楼”现象,意味着该“烂尾楼”项目背后关联各方的利益博弈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