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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假证广告别成大堤蚁穴

(2007-01-25 16:12:35)
分类: 法律评论
   Google“赞助商链接”中出现办理假证业务的公司,已经称为不争的事实。有报道说,在“Google谷歌”中搜索“办证”,936000个结果最上方的“赞助商链接”中,有“北京办证商务公司”和“万通证件印制公司”的网址链接。并且经记者调查发现,这两家公司均从事的是“办假证”业务。不仅仅是假证,经营其它违法业务的公司也出现在了Google广告之中。这点网友早就心知肚明。也就是说Google对广告是“见钱就收,不管这钱干不干净”。

  如果说在Google的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假证”、色情等信息,还情有可原。搜索引擎采取的是自动搜索蜘蛛技术,对网页内容的合法性无法进行审核,因此在我国法律上也承认了这一点免除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就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Google的“赞助商链接”性质不一样,是Google通过代理商来收取广告费,再转而投放广告。尽管赞助商在Google自动开设帐户并决定投放内容,但是Google有多个环节可以对广告进行人工审核,比如在赞助商发布广告后进行审核再出现在页面上。而目前Google却采取不经审核的自由投放,然后由用户来监督,通过投诉反馈机制才删除违法广告。这种做法Google在其“广告计划条款”中有所声明,客户对非法经营行为做广告的法律责任自负,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Google官方更是认为自己作为“平台本身,Google无力监控每个广告商的行为”。

  Google并不能借此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广告法,我国广告的监管对象包括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对网络广告没有特殊法律规定,仍然适用广告法。Google的赞助广告计划属于网络广告,必须遵守我国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传统广告主体的划分,Google属于广告发布者,负有对广告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义务。Google以自己作为广告平台,无力监控每个广告商的行为来拒绝承担法律义务,是站不住脚的。

  北京市曾经在2001年5月1日实施过《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地区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核实网络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同时按照这个暂行办法,北京市建立一个“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对网络广告实行集中管理。但从目前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对网络广告履行起监管责任。北京市红盾315网站的网络广告发布平台目前无法访问。

  大量违法内容的广告出现在Google赞助商链接中,对Google未来广告业务的发展不利,尽管可以增加收入,但是会遭致行政机关的处罚。Google作为搜索引擎发布广告的时候,必须建立起一套审查机制,来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而且也是简单可行的。Google代理商透露不少人的做法是,“先将一个普通的网页链接在结果中,等检查过去,再换上自己卖东西的链接。”假如禁止广告主自主发布广告,不适应Google广告的特点,但是在广告信息发布出去之后,增加一步审查,将那些明显违法的信息删除即可。

  Google在中国市场的开拓,已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而保证广告的合法性是一个开展广告业务的企业最基本的法律义务。Google要想在中国有大的发展,必须将这些“假证”广告清除出去。(本文首发硅谷动力,相关链接见: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7/0125/A20070125409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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