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最严的禁止妇女裹脚法令却因汉族官员强烈反对难以执行
文/大河奔流
据《清稗类钞》记载:
崇德戊寅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乙酉,禁裹足。康熙甲辰,又禁裹足。戊申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查立法太严,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诬妄出首,牵连无辜,亦未可知,相应免其禁止」云云。裹足自此弛禁。
这段古文译成白话的意思:
崇德时期戊寅年七月,奉皇帝命令,如果有效仿他国裹足的,重治其罪。顺治时期乙酉年,禁止裹足。康熙时期甲辰年,又禁止裹足。
戊申年七月,礼部上疏提请采纳左都御史王熙的请求:
“顺治十八年之前,民间之女,不禁止裹足。康熙三年,遵照皇帝谕旨,召开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讨论:元年以后,所生之女婴,禁止裹足;其禁止的法律,该部复议等原因。在当年正月,正式决定:元年以后,所生的女婴,如有违法裹足的人,其父亲有官职的,交吏、兵二部议处;士兵、百姓则交付刑部处理,责仗四十大板,流徙千里。家长没有履行稽察责任的,戴枷一个月,责仗四十板;这件事的管辖地总督、巡抚以下的文职官员有玩忽责守的,交由吏、兵二部立案查处。
这项立法太过严厉,有的故意混淆康熙元年以前所生的,谎报为元年以后所生的,这其中牵连无辜的人,也是有的,应该相应免除禁止要求“
等等。裹足禁令从止松驰。
长期以来,国人一直以为妇女裹脚是清政府造成的,其实不然。相反,清政府是极力反对妇女裹脚,从清军入关前皇太极开始就下令禁止妇女裹脚。
清军入关后,顺治时期更是出台剃发、衣冠和禁缠足三大政令,目的都只有一个即从身体外观上消除对清廷抵抗。而且禁止裹足的法令很是严格,普通百姓如果有违反的,不仅要打四十大板,还要流放千里之外,并牵连家长与所在地官员。
从我们今天的观点看,清政府这项举动,很有先进实习生 ,并没有不好,起码可以解放全国妇女的裹足残疾。
但是剃头与易服执行下去了,裹脚却来自汉人自已的反对,在康熙三年被迫采纳了汉人纪检官员王熙的建议,而使禁令执行不下去了。
那么汉人为什么能接受剃头,易服,而解放妇女身体禁锢的好事却强烈抵触呢。
老倪认为有二:
一是,汉人妇女裹脚,已有千年历史,这种畸形的审美观,已经深入到汉族男女骨髓里。
二是,入关后的满族统治阶层也慢慢接受着汉人文化的影响,三大政策中,针对的是汉族男人的剃头与易服都已顺利实行,表明汉族主体成份已经臣服。而裹足主要是针对汉族女人。相对而言妇女对满人统治的威胁要小许多。加之康熙时期,天下已定,犯不着再为妇女裹脚一事,激发出汉族男子的荷尔蒙用在对抗满人朝廷身上。
所以解放妇女裹脚,最终还要来自于汉人自己的认识,直到中华民国,这项恶习,才由民国政府终结。
二0二0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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