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文/大河奔流
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并从5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新标准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新华网4月24日报道)
初看这则新标准,似乎解决的是过去交通事故赔偿不平等的问题,其实不然。
首先,新标准保护的是少数富人利益,没有兼顾大多数百姓。按照新标准误工费赔偿法理解: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同样的事故,赔法不同。如果受害者是个乞丐,而肇事者是个富有的人,那这赔法丝毫不起警示作用。
其次,新标准没有体现人本主义,没有体现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科学性。人的生命是平等的,赔偿应实行同等的法律待遇,不应该人为的分出三六九等来。而新标准不仅表现在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同样对地区间、城乡间居民也表现出强烈的岐视。同为受害者,如果职业相同,在山东境内遭遇交通事故,沿海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的受害者所得到赔偿也不尽相同,存在事实上的岐视。
再次,新标准给人的理解上也存在逻辑模糊。例如误工费的赔偿: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连固定收入大前提都不存在,何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岂不要按当地乞丐业日乞讨平均数来计算?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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