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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与药品的犯罪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76+17)

(2016-03-23 23:01:53)
      写疫苗是热点问题。
这一次山东曝光的疫苗问题,终于在吴奇隆的婚礼以后出现了评论高潮,不是一件坏事。
实际上,对于当年的山西疫苗的问题,我曾经关注过。曾经私下想过,山西出了问题以后,东边呢?果然山东出了这个问题。而山东的案犯还是有前科的同样性质的案底之人。到底是狗血剧还是黑色喜剧?
作为医生,先说一下,先说一下关于疫苗的问题吧。
不管何种疫苗,其功效都是帮助人体抵抗感染性疾病的。疫苗要么是诱导人体产生抗体,从而具备对于外来致病的生物入侵者的攻击力,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这个在免疫学上叫做诱导人体产生“主动免疫”,也就是具备了自我识别外来致病生物并且具备清除的能力。我们小时候看到的小儿麻痹症、天花(麻子)等疾病已经看不见了,就是疫苗的功劳大大的。
国家将疫苗人为分为一类与二类,是根据疫苗所阻滞的传染病的危害以及疫苗自身的功能进行划分的。
现在山东的疫苗是二类,二类的疫苗是进入了市场的疫苗,而一类疫苗是国家计划免疫的体系所管控的。
不管何种疫苗,都属于蛋白质或者核算等一类,应该在低温下进行保管与保存,所以国家建设了冷链系统专门用于疫苗的保管与转运。而这一次的案件,主要是疫苗没有按照规定的进入冷链,这对疫苗意味着什么?
第一是失活,也就是疫苗的生物功能消失,起不到以防疾病的作用,甚至造成被接种者自认为产生了抵抗力,造成感染;甚至造成生命危险;斌企鹅可能造成某一种传染病的局部或者较大范围的流行。
第二是变性,变性是失活的更进一步的变化,是蛋白质的结构变化了,其危害除了第一种危害以外,更为可怕的是人体的强烈的反应,例如过敏等。
所以说,这种行为属于谋财害命,并且具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性质。这绝非是危言耸听,在管理学上有一个定律叫做“泊松定律”,也就是说,凡是可能出现的不好的结局,最终有可能出现。
当然,对于已经接种过这些疫苗的孩子来讲,如果在当时没有出现第二种情况,更应该回头关注第一种情况,到底是否产生了免疫力。因为到现在为止,这个案件持续了这么多年,这些疫苗流向了何处,被谁接种了,估计很难搞清楚,因为家长们应该关注自己孩子的接种进过与接种疫苗的品种,倒是有必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看,这次疫苗案件的背后为什么在山西以后会有山东,庞氏嫌疑人为何可以在缓刑期间继续重操旧业。
我们可以看一看,首先,这种罪名是什么?这一次山东警方给予的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罪”,而疫苗是什么?属于公共防疫系统的,那么更为合适的罪名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罪名的法律惩罚力度是不一样的,才有了庞氏以带罪之身重操旧业的怪现象。
庞氏在缓刑期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于其人身活动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例进行监管,而她重操旧业,监管何在?当然这也源于当年断案的法律适用罪名的错误。
国家对于药品领域(疫苗属于该大类别)的犯罪,对于其公共危害的认识不足,仅仅从经济犯罪角度进行认识,出现的打击不力,惩处不到位,自然会有效尤者。
而目前我国的药品领域内的混乱,包括产品的生产混乱与资料数据造假,五花八门,而药品的不良反应这的监管后处置也不能很好到位。在药品生产的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也无法很好对待药品生产企业的整改监管。而在药品生产领域,甚至违背了许多科学或者传统内涵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中成药制品上,中药本来是属于需要进行辨证施治的具有哲学思想的传统科学,现在什么都以中药现代化来进行创新,尤其可怕的是中药注射剂,而部分官员或者学者在振兴中医药战略的旗帜下,对于此类中成药的不良反应视而不见,或者是处置延后不力,而老百姓谁各有能知道呢?中央电视台都还播放天价虫草制剂“极草”的广告呢!!
建议,对于药品的有意的为谋取利益的假冒伪劣变质药品者,因为其可能危害的人群是不特定的,确实无法预测程度的特点,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与经济犯罪进行关联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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