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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的顿悟(133-53-2)

(2014-07-23 23:15:27)
今天上午三位患者四台手术,没有参加人大的调研工作。一是双侧睾丸下降不全,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一位是左侧肾上腺占位病变,还有一位是右侧肾盂铸型结石、输尿管结石。因为手术是上周就已经安排的,所以上午的人大工作请假。下午则继续进行人大的工作。
    人大的调研内容是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没有深入了解还真的不知道,检察院原来的批捕处(科)现在检察院已经变为了侦查监督处(科)。其工作内涵由原来的单纯批捕变成了几大块内容,一是审查逮捕,这是原来的工作内容,二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三是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这些工作的法律要求高,工作量很大,而在县区一级的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力量普遍不足,这部分工作已经市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他们的力量不足,社会治安、社会稳定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这些部门的编制指标则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有些不接地气,这些编制制定的依据是户籍人口数量,没有注意到城市化、经济发展、流动人口对于法案的影响。
本次调研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两法衔接” 问题。
    所谓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说得直白一点,那些有着什么“稽查局、执法大队”的单位都是如此。
    两法衔接工作在2011年就已经正式开始,但是到如今形势并不乐观。
    在今年的执法检查与调研中,我们看到的两法衔接案例微乎其微。行政执法机关似乎并不太懂得如何实施与刑事司法衔接,而检察机关则因为仅仅是批捕、立案与侦查监督就要忙得不可开交,也难于主动介入。当然这也不排除两法衔接到现在为止缺少真正的法律界定与权威的法律文本,仅仅是一个国务院的法规而已。
    仔细分析来看,在行政执法领域内的一些违法所构成的社会威胁远远比一般的刑事法最要大得多。比如药品与食品的假冒伪劣问题,他所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所有人群,但有时不确定的具体人员,水都有可能变成受害者,但是何时成为受害者谁是受害者,也许你躲都躲不掉。而一些刑事受害者,可能使目标形式都是具体的,易于防范。从这个角度而言,这种公共事务领域的潜在的违法更为可怕。而我们的行政执法的基础似乎更是以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为出发点的,这里面讲究的是一个额度。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极为容易形成公全集团利益化自然向司法衔接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甚至排斥。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药监局长,在接到下属报告在某一乡镇发现假药,要予以处罚6000元,他大声呵斥下属“蠢猪,人家一个小药店,经得起你这样处罚吗?人家不开药店了,你到哪里去找奖金呀?”,乖乖,还可以放水养鱼。
    因为如此,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这样的公共安全秩序如何维持?希望全国人大早日出台两法衔接的具体法律文本,明确界定在公共领域内的经济犯罪后面可能带来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首先是刑事犯罪,其次才是经济犯罪。这样才会由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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