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
《解释》第8条、第11条明确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入罪标准及有关问题。
其一,犯罪对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是除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我们经研究认为,具体包括两类野生动物:(1)“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而言,针对“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限于“两禁”情形(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故而,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具有“两禁”情形的,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此外,以食用为目的,针对此类动物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从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需要考虑,主要指对人类具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如鼠类、蝙蝠等。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此类野生动物,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其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8条第1款还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具体而言,区分“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第(1)项、第(2)项分别设置了1万元、5万元的入罪标准,并设置了兜底项。
其三,竞合适用规则。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同时违反“两禁”规定,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和该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此应当适用哪个罪名,《解释》起草过程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主要考虑:(1)非法狩猎罪并不排斥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上述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违反“两禁”规定,适用非法狩猎罪更有利于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在以“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的前提下,相较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要素,“两禁”情形更易于认定,以是否违反“两禁”规定作为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界分标准,便于实践操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主要考虑:(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旨在惩治以食用为目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对上述行为适用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有利于贯彻修法精神,突出对相关以食用为目的行为的规制;(2)如对此类行为适用非法狩猎罪,对下游以食用为目的的收购、运输以及出售行为适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体系上不够协调。我们经研究认为,两种意见均有可取之处,且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考虑到与其他条文的协调问题,为切实贯彻刑法修改精神,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实践困惑,《解释》第8条第2款对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竞合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断,涉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二者之间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
其四,主观目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以食用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第11条第1款明确了以食用为目的的综合认定规则,规定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特别是如下证据:(1)相关标识。有的标识、证明可以说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用途,应当着重查明;(2)查获地点。有的涉案野生动物在食品销售场所或者运输途中被查获;(3)加工、包装情况。有的加工、包装明显是为了食用,甚至标识食用价值或者方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推定为以食用为目的的具体情形。经综合考虑实践情况,对于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第(1)项],以及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第(2)项],允许作上述推定;此外,还设置了兜底项[第(3)项],如对于“涉案动物实践中主要被用于食用”,且根据具体案情确足以排除其他利用可能的,可作为兜底项的适用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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