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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市场再起波澜---深圳3.25购房新政之后已经发生交易、已诉案件何去何从?

(2016-03-26 10:16:07)
标签:

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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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房地产


深圳房地产市场再起波澜

深圳3.25购房新政之后已经发生交易、已诉案件何去何从?

原本平静如常的深圳房地产市场,基于上海调控政策的出台,在2016325日晚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武汉、南京也相续出台了相应的调控政策,每一次调控政策都是一次交锋,深圳在2010101日限购政策出台之时,就曾引发大量的诉讼,而深圳这一次政策主要影响的就两点1、购房资格的社保由1年改为3年;2二套有结清证明的,由三成改为四成。又会引起怎么样的波澜?对于原本具备有购房资格,因为政策的变更导致失去购房资格的,会如何处理?因目前没有出台详细的细则,所以提出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1、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客户,正在履行过程中的:

A、      已经签订合同,尚未递件的,因为政策变更失去购房资格的,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个人认为应参照法律规定的不能归结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但是有例外的是,根据2010年限购政策出台时,如果在限购政策之前有刷卡纪录的或者是银行监管或者是审批贷款承诺书等的,可以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所以比照上述细则,所以虽然未网签或未递件,但是能提供确实是在此前交易的,可以不受限制;

B、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已经网签的或者是已经递件的:个人认为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办理递件过户手续;

C、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购买的是二套,首套已经还清,原本是可以获得7成贷款,现在只能获取6成贷款,无力补足的:个人认为还是应参照法律规定不能归结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2、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的不论是只是起诉,还是已经一审结束进入二审,或者甚至是已经进入执行,个人认为不受影响。理由如下:购房资格是对于你购房时状态的一个确认,而购房时或者甚至于在2016325日之前,原告已经具备有购房资格,并且如果能确实提供当时的交易流水,甚至于已经资金监管,取得贷款承诺书,证实原告并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回避限购限贷政策,那么该意见就不具备有溯及力。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次并没有对于限外令进行调整,港澳台同胞还是可以购买一套,而其他境外人士,仍然是可以通过一年的纳税证明来购买深圳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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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11/small/001ywgatgy70pD9Ls941a&690

            欢迎大家扫描关注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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