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刘子孺律师:330新政后,法院首例判决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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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刘子孺律师:330新政后,法院首例判决强制过户
案件情况: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置业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胡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2015年3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办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
三、第三人应履行居间人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的房产买卖过户手续。
附民事判决书
http://s11/mw690/001ywgatgy6TxIfmwDUaa&690
http://s14/mw690/001ywgatgy6TxIfA6V7fd&690
http://s6/mw690/001ywgatgy6TxIfJC4t75&690
http://s8/mw690/001ywgatgy6TxIfV7rV47&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