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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阴阳合同下可能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2009-12-28 17:11:49)
标签:

刘子孺律师

阴阳合同

违约责任

房产

分类: 法律—房地产

案情:李小姐与王小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李小姐以360万元将其名下某物业售给王小姐,同时约定房产以为120万的房产证上的价格办理过户,同时约定李小姐实收,王小姐负责税费,后因房价上涨过快,李小姐不愿意再将该房产卖予王小姐,要求以360万过户口,王小姐拒不同意,要求以房地产证上价格过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小姐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王小姐要求李小姐继续履行合同。李小姐执意解除合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小姐起诉要求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点:本案中李小姐与王小姐之间原本的买卖是合法的,但本案中,因为李小姐与王小姐之间存在阴阳合同,李小姐要求以360万元办理过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如果以360万元过户,王小姐将面临多掏近60万的税费,显然王小姐不愿意;王小姐退而求其次要求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深圳中院的相关会议纪要,在阴阳合同中,如果之前有约定以房地产证价格过户,后双方因为交易价格达不成一致的,视为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没有达成一致,不支付定金罚和违约金罚,所以王小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王小姐只能吃个哑巴亏。

 

律师提醒:现在很多买卖合同,均是以阴阳合同过户,一但房价上涨或下跌过快,阴阳合同的风险将无法避免,买家卖家均有可能会以真实成交价为杀手锏,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所以买卖双方不要以为阴阳合同可以逃避税款,而忘记逃避税款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最好是有律师介入约定好条款,以免出现阴阳合同缴税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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