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迟缓履行(三):迟缓付款
(2009-09-23 12:42:00)
标签:
刘子孺律师房地产买卖迟缓履行迟缓付款房产 |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
案情:张女士与刘女士于2009年3月30日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张女士将其名下的某一物业以180万元的价格售予刘女士,其中约定定金2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刘女士支付在张女士,首期包含定金在内40万,除去定金后的20万首期款,要在2009年4月16日以前支付到双方约定的银行进行监管。双方对于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定金签收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为刘女士资金出现问题,没能在2009年4月16日,将剩余的20万首期款支付到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于是张女士于2009年4月18日,发函给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刘女士定金20万元。同时于2009年4月20日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了王先生,刘女士要求张女士退还定金,张女士拒不退还,于是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
仲裁委裁决:张女士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万元给刘女士。
律师点评:就本案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说,应当是刘女士违约在先,没有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首期款的监管。如果张女士通过律师对刘女士进行催告后,刘女士仍然未能履行其首期款的监管义务,那么张女士完全可以在催告期后,解除合同并没收刘女士定金。本案中张女士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而将该物业转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就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张女士与刘女士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为迟缓履行,在《合同法》中不构成根本违约,须在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对方仍不履行,才能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提醒:如果在买卖房产过程中,碰到对方迟缓付款,须先进行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没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