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建议:废除案外人异议裁定制度
(2023-09-26 22:23:15)分类: 修法建议 |
修法建议:废除案外人异议裁定制度
在大陆法系经典强制执行立法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如有实体性异议,应当直接提起“异议之诉”。而我国民诉法却规定,案外人必须先提出非诉讼的“异议”,由法院先在十五日审查裁定,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再提起异议之诉。这一做法,据信是最高法院执行局的创新之举。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做法违背法理,完全错误,应当立即予以废除。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违背“异议不停止执行”原则,错误规定案外人异议一旦提出,当然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导致案外人异议大量出现。比如有的执行案件,法院正准备将查封房屋挂网拍卖,被执行人的成年大女儿提出异议,根据其与被执行人的长期居住协议,主张所谓“居住权”。案经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大女儿败诉确定,案涉房屋恢复拍卖。但是被执行人的成年二女儿又提出异议,也根据其与被执行人的长期居住协议,主张所谓“居住权”。同样的程序,不得不又走了一遍,导致原来的评估报告过期,不得不重新付费评估。
二、异议审查裁定程序已经完全流于形式,反而帮助恶意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拖延时间,反而不能使真正有理的案外人异议尽快得到实体审理和判决,徒增各方麻烦,浪费各方资源。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裁定的期限只有十五日,这根本不符合实际,导致异议审查阶段根本不进行实体审查,往往一律直接裁定驳回。基层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平空大量增加的案外人异议案件,给基层法院“忙上添忙”。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受理费用的收法和判法,存在乱象。有的法院只按件收取一两百元费用,助长了案外人恶意滥诉。案外人异议无理的,有的法院却不判决由案外人负担诉讼费用,而判决由被执行人负担,这不仅也助长了案外人恶意滥诉,还导致财政收入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