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建议:诉讼代理人应当增至3人
(2023-01-10 11:59:46)分类: 修法建议 |
民事诉讼法限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数量最多二人。这个限制源于1982年,已经不适应法律实务的需要。值此民诉法正在修改之际,恳请考虑修改这个看似不重要但是对于律师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却较有意义的“小问题”。因为:一、律师办案团队化。一个案件往往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共同参与,协同办案。出庭或者前往法院办理事务,律师团队需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机动灵活地调配力量。二、诉讼事务,是由各种不同性质的具体事务组成,紧急和难易等程度不同。有些事务,比如立案、递交或者签收法律文书等,不一定必须由资深律师亲自办理。有些事务比较紧急,比如保全、持令调查等,可能不确定但随时需要出差,代理人多一些,可以实行AB角。三、不利于律师指导实习律师。由于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申请立案、递交或者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务也不能被接受。而实习律师占用一个代理人名额后,指导律师就必须在办理该案中,亲力亲为所有事务,包括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这类相对简单的事务。四、仲裁法就没有限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数量。比如,福州仲裁委就准许每名当事人委托6名代理人。五、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先行先试。比如福建高院在有关律师调查令的制度中,规定调查令既可以开具给该案件的全案代理律师,也可以开具给当事人为该特定调查事项委托的其他律师。实际上,这使得律师团队在办理同一个案件中,既可以指派2名律师作为全案代理律师,又可以另行指派其他2名律师作为调查律师,甚至将来在别的调查事项时,还可以再改派别的又2名调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