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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品到文本(读罗兰·巴特《从作品到文本》)

(2010-07-05 1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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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分类: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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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结构主义语言学以来,人们对语言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索绪尔提出语言的能指与所指,并提出语言的差异原则开始,语言已经从工具论的地位上升到本体论的地位,索绪尔揭示了语言自身的独立完整性,它就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系统。而这个理论发展到后结构主义那里,这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语言的理论,而成为了深刻影响人文科学变革的一种认识,被称作语言学转向。语言学转向带来了两个深刻地影响了文学的观念:其一,相对于人的存在来说,语言具有了先在性,而人们是习得的语言,于是语言从工具上升到了人存在的本体;其二,过去人们以为,能指是靠所指来规定意义,能指与所指之间是完全契合的。而现代语言理论揭示了能指的意义是语言系统自身赋予的,如索绪尔所说,能指的意义来自于语言系统内部的差异,并非依靠所指。于是出现了漂浮的能指,即没有所指的能指,语言自身变成了一种有意义的系统,并被其内在结构的游戏规则支配和制约。一旦文学语言脱离了外在现实世界的内容,也脱离了人的思想情感的制约,自身获得了意义,作品的独立自足和完整统一就被打破了,变成了一种语言游戏的文本,并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学观念。

    罗兰·巴特专门探讨了文本与作品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并不能简单地以现代性做为一个幌子来区分文本和作品这两个概念,以为某些文学在现代性之内,而另外一些在其外,也许有些传统文学本来就是一种文本,而当下的文学却根本不是文本。

    首先,“文本应不再被视为一种确定的客体。”[1]即是说,作品是确定地存在于书面空间之中的一种客体,可以存在于图书馆、书店等,而文本则是做为一种话语存在,它不止于图书馆的书架,而是跨越性的,能横贯一部或几部作品。

    其次,文本并不止于文学。文本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对旧的分类的颠覆,“文本是那种接近于清楚表达规则的东西。文本试图使自己准确地处于意见的界限之下,从文学的角度讲,人们可能会说文本永远是似是而非的。”[2]如果说上一个区别强调文本作为一种话语的存在,不能确定其作为一种已完成的客体的话,这个区别强调的是同为话语的存在,文学与其他人类精神文化活动形式如历史、哲学、宗教等等之间的联系。

    罗兰·巴特所说的第三个区别是最为重要的,“作品自身作为一般符号发挥作用并代表了符号文化的一种类型。文本,则相反,常常是所指的无限延迟:文本是一种延宕,其范围就是能指部分。”这就是说,作品总是终止于所指,人们假定作品中语言的能指与所指关系是明确的,假定其所指是隐蔽的并且是基本的,因而人们就要寻找,所以作品离不开阐释。而文本语言的能指并没有确定的所指,或者根本就没有所指,“文本范围内重复不止的能指的形成不该同一种有机的成熟过程或阐释的深化过程相提并论,倒是与错位、重叠与变形的系列运动相关。”“决定文本的逻辑不是理解而是转喻;并且这种联想,趋近和相互参照的活动与象征能量的释放同时发生。”这即是说,首先,文本永远是一个语言的结构,而这个结构并不是做为某种确定意义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的,它不作为“意义的第一阶段,它的物质通道”而存在,却是“它的结果而引人注目”。[3]即这是一个独立自足的,自我封闭的系统。其次,这个语言结构是抛弃了中心,没有终结的。这意味着文本的写成并不代表一部作品被创作完成了,这种创作活动还在不断地继续,每一次读者的阅读、每一次批评家的批评又都是一次新的创作活动。文本的意义是在不断的创作活动中生成的,而不是由作家赋予的,或者是作家的意图确定的。再次,文本与意义,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可以通过阐释来寻找的客观同一性,而是一种转喻和象征,也就是说那是一种任意性的关系。这就意味着按照传统理解,语言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直接契合关系被否定了,能指变成了一种漂浮物,变成了没有确定所指的话语,而在传统的文学批评中我们对作品的阐释,再也不能说是客观公正的,那只是读者和批评家的一种再创造活动而已。

    第四个区别,罗兰·巴特说文本是一个复数,即它是一种不可还原的意义的复合。这就是说因为文本是一个没有中心的结构,因而其意义自然随着每一次的阅读与批评,即随着这种永未完成的创作活动而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也是每一个文本自身是做为与别的文本的交织物存在的。后现代文学中非常重视所谓互文性,无论是创作还是文学批评,这一方面是由于许多作家的创作常常和历史上的经典作品之间形成某种互文关系,另一方面,解构理论本身就是要在不同的文本之间穿行,通过不同文本之间的对比,相互识证和相互阐发来实现理解。

    第五种区别是说“作品是在一个确定的过程中把握到的”,而“没有哪一种有机关系可以归入文本:它可能会被打碎”,像中世纪人们对《圣经》和亚里斯多德所做的那样。过去我们强调一种误读,提出“误读”这个概念本身就意味着我们认同一种正解,即完全符合作品客观意义的正确理解。但当我们否定了文本的客观性存在的同时,也就否定了正解与误读之间的差异。即是说不要以为哪一种理解才是正确的,才是客观公正的,每一次阅读行为、每一次批评活动,都意味着一次文学的创造活动。

    第六个区别讲的是“文本要求尝试取消写作与阅读之间的距离,不是通过将读者的设想强化到作品中,而是讲两者一起联系在同一表达过程中。”

    罗兰·巴特谈到的第七个方面,他认为“人们接近文本的最后一条途径,那就是愉悦。”而作品和文本提供的愉悦是不同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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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兰·巴特《从作品到文本》,杨扬译,《文艺理论研究》1988年第5期第87页。

[2] 罗兰·巴特《从作品到文本》,杨扬译,《文艺理论研究》1988年第5期第87页。

[3] 罗兰·巴特《从作品到文本》,杨扬译,《文艺理论研究》1988年第5期第87页。

[4] 罗兰·巴特《从作品到文本》,杨扬译,《文艺理论研究》1988年第5期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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