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始市场经济转型后,“农业产业化”概念被提了出来,运行中总结出了“公司+农户”模式,并被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加以推广。一般而言,“公司+农户”模式在设计时,公司加工能力会小于当地农产品原料供给量。但在实际运行中,大多数效果不很理想。农产品丰收年景,公司往往会采取压价的方式收购原料;农产品歉收年景,公司即使用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收购,农户也不会痛痛快快兑现合同。看起来问题出在“信用缺失”上,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公司+农户”模式根本就没有形成完整有序供应链的基础。
首先,公司和农户生产方式迥异,难以实现物流的有效衔接。“公司”是完全的工业化生产,是大生产的典型形式。而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农产品生产,则是小农经济下小生产方式的延续。大生产需要规模化标准化的原料供应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而农户以单门独户为生产单位,满足“公司”生产需要成千上万农户的产品来供给原料,虽然绝对数量上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是众多农户单独直接与“公司”对接,一难以满足公司单位时间内稳定生产的原料供应,二难以满足工业加工所需的稳定的原料质量保证。“公司+农户”,无疑如同高速公路上奔驰与牛车的对接一样难。
其次,公司和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不对称,难以在制度框架内真正解决信用问题。“公司”是法人组织,是市场的主体,承担着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商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而农户个体属于自然人范畴,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兑现供应合同上,公司往往处在“弱势”地位。譬如,公司和农户在种植时签订了供应合同,约定了最低保护价,并支付农户一定补贴。农作物收获后应当兑现合同,但市场变化的因素往往会成为最大的变数。若农产品丰收市场交易价格下降,公司即使亏损也要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已签约农户的农产品,否则就要吃一场肯定败诉的官司;若农产品歉收市场交易价格上涨,农户不满足约定的最低保护价,必定要提出涨价要求或者将农产品转卖给出价高者,企业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的对象是成千上万的农户,就是理由充足,也打不起官司,有理合法但无力维权。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无法真正构建起合理的供应链,这是不能真正形成产业化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也就是其软肋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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