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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是人的基本权

(2019-06-05 10:05:09)

性福杂谈

性权是人的基本权

/潘海

 性权是人的基本权


不少人都知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这句古话。

两千四百多年前《孟子·梁惠王下》提出的这一美好愿景,把男女性欲的充分满足,作为太平盛世的治理目标,足见古人对于人类性权利的高度重视。换句粗俗一点儿的话说:无论是阴器还是阳具,样样都不能闲着!

所以,到了19976月,第13届世界性学大会在西班牙的巴伦西亚召开时,与会学者就一致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性权利”的纲领性文件《巴伦西亚性权宣言(Valencia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两年以后,19998,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便以上述宣言为底本,修改出了更为完善的《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向世界正式发布。

《性权宣言》对人类的“性权”做出了明确定义:“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性权(Sexual rights)是基本、普世的人权。”“性权与生俱来,不受宗教、政府、社会组织、任何他人的赋予。”

《性权宣言》还为人类“性权”划定了权利范围,主要包括:性自由权、性自主权与性完整权和性的安全权、性隐私权、性平等权、性快乐权、性情感的表达权、性伴侣的自由结合权、性知情权、性教育权、性卫生保健权、生育的责任自由选择权……等等,总计11项。

虽然,《性权宣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带有倡导性质。但,把性权利纳入到人权之中,却无疑是整个人类在性文明方面的一大进步。

然而很可惜,世界不少国家至今仍然恪守“性权婚属”,将性权利从属于婚姻权利。而我们的维权,却常常只是维婚与维薪,却从来没有人要维护自己的啪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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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09月。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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