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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浩月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这一意见稿所引起的各方反应是,“学校怕担责”、“家长怕没车”、“企业怕风险”。(12月12日《京华时报》)
征求意见稿针对校车安全,提出了一些强制规定,比如,“不避让校车处500元以下罚款”、“改装校车将强制报废”、“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学校不尽职出事追责”……从以前对校车安全“从来不谈”,到现在呼应民意出台规定,按道理讲,各界对此都应持认同和欢迎态度才对,但从学校到家长再到运营企业所表现出来的忧虑态度,表明征求意见稿只解决了表面上可执行性较强的问题,而忽略了深层的“利益驱动”法则,也就是俗称的“治标不治本”。
校车运营很难实现纯公益性质,在运营费用方面,政府无法大包大揽,这就需要参与校车运营的企业,要有一定的利益。而新规施行后,交通运营企业所承包的校车业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面临非常严厉的惩罚,承担重大的责任,再加上本来校车业务就风险大、利润低,企业失去了发展和推动校车业务的动力。企业不愿意购买高质量的校车,家长因为担心校车准入门槛高而担心没车可用,学校害怕不达标的校车引发事故追究责任追到自己头上——“三怕”具有了连锁效应,而解锁的最好办法是,拥有数量足够多、质量足够高的校车。
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是针对校车安全的,至于大家都关心的校车来源,这不关这个文件的事情。因此,企业呼吁政府出资购车,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用盈利吸引力抵消部分运营风险,这样企业才有心思去专心做校车业务。车安全了,企业用心了,家长自然就不怕了,同理,学校自然也会放心不小。可见,校车安全由两个重要部分组成,一是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是全体系都有的让人放心的校车,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终让公众对校车放心。所以,建议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正式出台的同时,也能够有一个为全国学校配备校车的方案出来,让大家一起群策群力。
有了校车,有了安全条例,依然不够,还需要明确的责任归属。征求意见稿虽对校车安全责任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却把责任分摊化了,运营企业和学校,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具体的政府主管部门、交通安全部门的责任,显得有些模糊,这不利于今后的校车使用与管理,也很容易造成事故发生后各方推诿责任的局面。对于校车安全,要明确地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领导人身上,当事故发生后,有该单位全面负责调查、追责,如果工作不力、责任不清,这样上级领导单位追究起来,也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只有当校车安全的担子,压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身上的时候,才会真正有人重视这项工作。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校车安全的责任,明确给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这是一大进步。为配合好条例的实施,其实也不妨将校车配备的任务,也落实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牵头筹款购车,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再加上社会捐助,相信给中国的孩子全部配上安全的校车,并不是多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