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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友侵权了,还有谁没侵权?

(2008-06-11 08:02:44)
标签:

著作权

张学友

娱乐

分类: 娱乐

文/韩浩月

 

张学友以后再演唱《我真的受伤了》,可能会更多一些丰富的表达——因为在“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杭州站)”演唱包括这首歌在内的8首歌曲,主办方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了法院。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8首歌中的部分歌曲虽为张学友创作,但由于这些歌曲已交“音著协”管理,所以,主办单位要赔偿“音著协”9万余元。

 

唱自己创作的歌也侵权?从法理上是可以讲通的:著作权人授权香港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自己的著作权,后者又将其在内地的管理权授予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以在未经中国“音著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被保护的作品是违法的,哪怕您是词曲原作者也不行。但从情理上讲却有充满悖论——我委托一个管家保管我的物品,在我需要使用一下这个物品的时候,管家却不客气地说,对不起,请您先交费,否则我告你!

 

用这个例子再来辨证情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无聊的,官司既然赢了,说明“音著协”从法律那里得到的支持更有力,只是,“音著协”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做法上是否做到了始终如一、是否存在随意而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商榷之处。比如,作为演唱会的主体,张学友应保证自己所演唱作品的版权不存在问题,一旦出现争议,第一被告人应该是张学友而不是主办方,“音著协”有选择地将主办方列为被告,不知道是不是有意在避开自己的“管家”身份。

 

张学友演唱会侵权不是第一次,去年他巡回演唱会的广州和南京站,也分别收到了“音著协”的天价索赔,这两桩索赔案被媒体报道后,双方一直在“进一步协商中”,最后结果不得而知。而在张学友其他诸如北京、天津、成都、合肥等站的演唱会,演唱的歌曲相差无几,但却未收到诉状。这些事实的存在,是不是说明,关于演唱会歌曲赔偿数额、侵权方式等等,并没有条文清晰的规定?主办方“既然演唱会能顺利举行就合理合法”的自我辩护,也不无其道理,那么,中国“音著协”为何不能在明确自己的索赔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事前合理沟通或者事后据理索赔?

 

据业内人士介绍,歌手演唱自己创作的作品,属于权力人自己使用,无需征得管理组织的同意,所以,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张学友完全有理由拒绝“音著协”的多此一举,这恐怕是“音著协”没有把张学友列为被告人的主要原因,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有演出组织者的话,取得授权并付费的义务由组织者承担,可如果张学友在签定演出合同时保证作品版权问题由自己负责呢,三者之间便形成了扯不清的“狗肉账”。同时,其他诸如《忘记他》《只想一生跟你走》《饿狼传说》等经典歌曲,已经深深打上张学友的烙印,如果词曲作者在授权“音著协”代理版权的同时,也出于友情原因,默认张学友有额外使用的权力且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话,“音著协”的行为是不是也算越俎代庖了?

 

张学友演唱会屡次被诉侵权,归根结底的原因是,“音著协”可商量的余地太大,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说,这个组织完全可以视自己的心情和需要,对何人、在何地、何时举办的演唱会作出索赔或不索赔的决定。而类似张学友这样的演唱会,在演出市场上已经被默认为合理的,不仅是他,同级别的刘德华、黎明等明星的演唱会,也都很难保证每一首歌都不侵权,换个说法便是,如果张学友侵权了,大大小小的歌星演唱会,很少会有不侵权的。想彻底杜绝侵权现象,“音著协”最需要做的是,针对演出人和演出市场的不同,拿出合理的收费方案,哪些可以不收,哪些必须要收,并且规范收费的分配和使用,用新行规取代老行规,使之成为业界标准。不过,这个目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真正实现还是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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