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解读:扩大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范围。也就是说,非北京市户籍的外地职工也可享受生育保险了。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也是和《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精神。《社会保险法》第1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补偿。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北京地区首次增加了抚恤金),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个人无需缴费。
四、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缴纳和城镇职工一致,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人员的医疗报销支付的范围。
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本文的生效时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在七月份执行本文相关政策,如果已经缴纳了七月份社会保险的,应为职工操作补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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