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黑老大”引渡回国为何穿短裤?
(2011-04-02 1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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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宁重庆司法文明王紫绮红色通缉令杂谈 |
笔者查阅了一下女“黑老大”的劣迹。2009年6月,重庆警方展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锁定重庆“亮点”茶楼以王婉宁、王紫绮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实施拐骗妇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实行财物控制、人身控制、精神强制等手段,组织强迫2000余妇女卖淫。王紫绮等涉案主犯和骨干成员相继落网,但首犯之一的王婉宁闻风潜逃国外。2009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应中国国际刑警国家中心局的请求,向全球发出“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并发出“司法协助请求书”,全力追捕王婉宁。2011年3月30日晨,躲藏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王婉宁被警方抓获,并于3月31日被引渡回国。
据笔者进一步了解,
笔者为重庆打黑行动的坚决而叫好,同时也为警方的不辞辛劳而感动。对于王婉宁、王紫绮等涉黑犯罪团伙的坚决打击对于铲除黑恶分子,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确是重要必要,对于震慑犯罪分子也起着非常重要有作用。
中国过去有一种看法,认为罪犯是坏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罪犯只是犯了错误的人,而不能说是坏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好人坏人之分,而只有没犯错误和犯了错误的人之分。过去把罪犯当成坏人,相应地也就认为应该对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坏人应该受到的最严厉的方式来控制。
罪犯做了错事,当然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不是人了,或者是低一等的人了,也并不意味着应该不把他们当人看了。他们的人格还是应该受到尊重的。这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非常明确的要求。具体到王婉宁身上,无论她犯了怎样的罪行,无论她要受到怎样的惩处,哪怕是明天就要枪决,她作为人的基本人格和尊严,她怕冷这样的一种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当然,犯了错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付出代价的方式有很多种。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惩罚是为了改造,所以过去那种剥夺罪犯的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做法,并不见得对改造罪犯有利。
在我国的现行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尊重犯人权利的例子,比如曾经轰动一进的北京法警背着犯罪嫌疑人出庭庭审,武汉监狱为女死囚脚镣绑棉絮等案例。笔者所在的城市也发生过产房里民警送来服刑丈夫的非常温馨而富有人性化执法的案例。
当然,对于为抓获黑老大的警方来说,这些看法也许显得不“厚道”,甚至有些吹毛求疵,但是笔者以为这个细节,也就是如何让嫌犯在大众面前不丧失基本的人格尊严的确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样做,也许会让我们的工作更完美,更加无可挑剔。
有一位哲人曾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他如何对待犯人。我们相信,重庆这次跨国追捕行动取得成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进一步强化了打黑的成效,但是越是这样的案子,我们是不是越要注重更加人性化的执法方法?因为这一方面是对嫌犯个人权利地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对国家形象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