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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书记县长"免职"不"撤职"另有猫腻?

(2010-10-12 11:31:49)
标签:

邱建国

宜黄县委

苏建国

事件

杂谈

宜黄书记县长"免职"不"撤职"另有猫腻?

 

昨日,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去县长一职。至此,轰动全国的宜黄拆迁事件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果. 但是,令人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这两位责任领导不是被"撤职",而是被"免职",这之中是不是又有什么"猫腻"?

回顾事件的全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宜黄县主要领导在这次事件中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有些甚至是直接责任——

9月10日上午,宜黄县凤冈镇发生因拆迁引发自焚事件,钟家3人被烧成重伤,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79岁的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宜黄方面发布消息称,三人并非自焚而系“点火误伤”,同时否认强拆,称当天是去“做思想工作”。

这是瞒报事件原因,淡化事件的严重后果,企图改变事件的性质!

9月16日清晨,钟如翠、钟如九姐妹欲上北京接受媒体采访,但在江西昌北机场遭到以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为首的多人拦截,两人最终未能登机,这一事件经微博直播后引起强烈反响。

这是主要领导直接参与事件,对当事人进行围堵!

9月18日凌晨,在叶忠诚去世后,以宜黄县长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在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随即,又有多名宜黄当地工作人员在南昌的街头当众将钟如九等五名家属强行带上一辆校巴后拉回宜黄。

县长抢尸,打伤受害人亲属,手段龌龊,性质恶劣,令人不耻!

9月17日晚抚州市作出处理决定,由于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同时免去直接带队拆迁的副县长李敏军、房管局局长李小煌、房管局副局长纪焕华、建设局局长范剑华等人职务,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交通局局长熊继勇立案调查,对宜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凤岗镇派出所所长黄健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这个处理决定虽然暂时平息了公众的愤怒,但细心者发现,就在抚州市委所称作出决定的9月17日晚,宜黄县长苏建国仍在带头抢尸体,而在之后抚州市又称,宜黄在拆迁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此后到宜黄采访的记者还发现,邱建国仍在继续工作中。在昨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中,只提到免去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的职务,分别由李智富、毛宗保担任的消息,并未提到对邱、苏二人如何处理。

 

 只要关注空发事件处理的人都清楚,近些年来,不少官员因多种原因被“免职”,曾被舆论视为疑似“免予处分”。官员被免职后,其原有相关职级待遇保持不变,被免职后复出任职甚至不受“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据媒体统计,被“免职”后短期内“东山再起”的官员包括:“彭水诗案”事发地原县委书记蓝庆华2006年12月被免职后,在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属平级调动;因在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的原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免职后复出担任威海市工商局长。还有其他因为领导责任先“辞职”后易地为官的就更多,比如孟学农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称,无论是《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公务员法》,均规定了撤职;但“免职不同于撤职”。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其行为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而撤职是具有惩戒性的,被撤职者一般已被查明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罪行。免职是一种“处理”措施。关于处分与处理的区别,何兵称:“作为处理措施的免职并不妨碍被免职者出任他职,而作为处分措施的撤职则意味着被撤职者在短期内不可能再任新职。”

有理论上有解释,有实际案例的支持,又有之前抚州市方面所说的整个拆迁是合法行为的舆论准备,莫非宜黄县两位领导又会“易地为官”?

可是,宜黄拆迁事件,作为一起典型的责任事件,在当前非法拆迁盛行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安抚受害人,如何处置责任人,如何建立更规范的拆迁程序,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如果一个地方主要负责人,在施政的过程中造成如此严重的冲突与后果,而没有人最后真正的为其“买单”,那么,我们的政府和官员以何取信于民,以何警示后来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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