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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署名

(2016-01-14 11:05:56)
标签:

署名

屠呦呦

冯唐

分类: 学术

凡是写过文章的人都知道,署名是除了文章标题之外的另一个重要元素。姑且不论历史学家对署名的考证,仅当今市面上的署名乱象,就足够某些基金列出重点、重大项目的了。既然“重大”就难免有“事故”之嫌——从获得2015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屠呦呦到新译《飞鸟集》的冯唐,似乎都因为署名而摊上了大事。

中国科学家屠呦呦因发现了针对疟疾的新型疗法而分享了2015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药物青蒿素的发现与应用,源于1960年代我国应越南战争的需要设立的“523任务”。 1972年,屠呦呦领导的研究小组首次提取出了青蒿素;1975年,青蒿素的化学结构在屠呦呦的参与下被确定。然而,由于“523任务”的保密性质,在这整个过程中,屠呦呦没有任何研究论文发表出来,外界对她所做的工作不得而知。19798月出版的《中国建设》杂志发表了题为“一种新型抗疟药物”的文章,作者讲述了“一名药物研究所研究员”用新方法提取青蒿素的故事。文章并没有写出这名研究员叫什么名字,但用了“她”来指称这名研究者。只是在1981年,当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工作组到中国来了解青蒿素的时候,屠呦呦才被安排向工作组汇报。有资料显示,屠呦呦在青蒿抗疟有效单体——青蒿素的发现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是获得青蒿粗提物对鼠疟、猴疟有100%抑制率的第一人。然而,说“她第一个将青蒿素引进523任务”并不确切。如果一定要确认在青蒿素发现中个人贡献的话,就像田径比赛中4×100米接力赛,屠呦呦是最后一棒的冲刺人。因此,将屠呦呦视为发现抗疟新药青蒿素的代表人物并不过分。

那么问题来了,这么显而易见的情况为什么引来偌大的争议?除了其他环境因素之外,“署名”显然难脱干系。有人认为,原因包括论文写作不及时,发表不规范,论文多用集体署名,埋下了日后争议的伏笔。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屠呦呦作为抗疟新药青蒿素的代表人物,没有能够在相应的研究论文中享有“署名权”,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当然,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代,不可能超越时空到1960年代去规范“523任务”的论文成果,而2015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获得,是对屠呦呦“署名权”的一种彰显和恢复。

2015年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冯唐翻译泰戈尔的《飞鸟集》。相较于以往的版本,有网友这样评价:郑振铎是想努力带领读者去体会泰戈尔的意境,冯唐是想努力带读者去体会自己的味道。在不少学者看来,两者之间的区别,恰恰是翻译与创作的不同。有论者更愿意把冯唐笔下的中文版《飞鸟集》看作是他本人创作的一部分,是他与泰戈尔对话的一种方式。“很多作家都会觉得自己有一种和同行对话的权利。也许冯唐也认为自己被赋予了通过这种方式来和泰戈尔对话的权利。” 由于新译本出现许多不雅的语言,目前已经被出版社召回。如果将上述问题也作为“署名权”的一个事件,那么恰好与屠呦呦相反,冯唐是把本该单独署上自己名字的作品加入了别人的名字。从严格意义上说,冯唐是对泰戈尔署名权利的一种侵犯。

以上两个事件,不过是当今署名乱象的冰山一角。有志于挖掘者,一定会不虚此行。至于有征婚女博士宣称,嫁妆为“自带10SCI入选论文,夫君可以署第一作者”则实属坊间桥段,只能与文章合作者共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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