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菲律宾欲单方将黄岩岛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庭的图谋能否得逞: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15-05-22 16:30:58)
标签:
转载 |
分类: 校本课程:中国疆域资料 |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分析,
菲律宾欲单方将黄岩岛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庭的图谋能否得逞
摘要:菲方多次表示要将黄岩岛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我国政府和很多专家表示菲方的提法没有法律基础。菲方的图谋能否得逞,直接对那些与我国存在岛屿争端的国家起到重大影响。本文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说明岛屿争端不适用国际海洋公约的各种程序。
对此, 4月28日,中国外交部边海司司长邓中华第三次约见菲律宾驻华使馆临时代办时称,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法律基础。关于黄岩岛主权自古以来归属中国的历史事实、国际条约、菲律宾国内宪法等证据,数十年来已为中国国民耳熟能详。但是,国人对黄岩岛主权争议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菲律宾提到的上述条款存在吗等问题,感到不解和担忧。邓小平那句振奋无数国人的话“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在这里还能适用吗?毕竟世易时移,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必然受到条约的约束,如果规则与我不利,菲律宾起个不好的头,对我国南海、东海、黄海其他岛屿有争议的国家,必然群起而效仿。本文旨在对此予以分析。
让我们分析一下菲律宾那位官员提出的依据是否成立。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279条,援引《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项,为和平解决争端双方设定了以下列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包括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该部分第二节“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286条规定,在第三节限制下,在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果通过某种协定、交换意见、调解等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随后,第287条规定了参加公约时已经选择了的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争端解决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前述菲方已经声明准备选择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这条就是菲方找到的那条“很强的”“专门条款”。但是,他们或许疏忽了一点,即该条中的那个除外条件“在第三节限制下”。第三节作了哪些限制呢?该节只有三个条款但字数多达2109字。与本文讨论问题相关的内容是: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 (1)……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说白了就是,中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只要不违背《联合国宪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现在有权书面声明(召见对方代办给个书面声明,顺便登在报纸上让对方看到):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搞到国际海洋法法庭那里。因为根据海洋法公约,菲方提出的所谓争端以及提交审理的就是(说必然也行)黄岩岛的主权,以及根据该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中关于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带来的一系列利益,而这些是不受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程序的约束的。即菲方拟将所谓黄岩岛主权争端,提交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法法庭审理,就属于“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但愿我把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如果没说明白也不要紧,估计他们聘请的美国法律专家能说明白。最后还有一点,我的美国同行一定别忘了给菲律宾高管们讲,之所以上面提到“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是因为如海洋法公约序言和第一条所指出的,海洋法公约的终极调整对象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所蕴藏的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也就是说,只有黄岩岛主权归属中国无争议了,菲律宾才有可能就海洋法调整的海床和洋底及其所蕴藏的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等争端,提交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程序,如果有的话。话又说回来,如果没有发现黄岩岛周围海底发现丰富的矿藏,菲律宾会突然对黄岩岛感兴趣吗?但是菲律宾本末倒置,为了获得海底资源,逆向提出所谓黄岩岛主权争端,最终也只能落得个在国际社会中丢人现眼的结果。“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菲律宾再次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国际关系课。但愿,他祈求美国的帮助时,别忘了它自己言传身教的这句名言。
(作者单位:青岛市南区钧一法律服务所)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