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美韩军演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15-05-22 16: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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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韩军演违反国际法的系列剖析之三
美韩军演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明文规定了海洋的和平使用,要求所有缔约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均不应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与《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该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包括美国五角大楼发言人在内的美国政府官员和美韩的宣传媒体都毫不讳言地宣称,联合军事演习旨在向朝鲜传递清晰的威慑信息并彰显美国对防卫韩国的决心。美韩军事演习至少意在武力威胁朝鲜无疑,而军演的平台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指的海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一国船只在他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不违反沿岸国法律的限制。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演习、搜集沿岸国的防务情报、影响沿岸国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飞机、发射或降落军事装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鱼、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岸国通讯系统等等。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例如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航行安全、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环保、科研与测量等事项的法律规章。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都没有明确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许多国家对军舰在领海通过,作出一定限制性的规定,如限制每次通过的舰只或吨位,或要求事先通知,或经事先许可等。我国政府的领海声明和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都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我国认为一国领海之外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属于一国“专属”区域,沿海国在此境内拥有一定权利,外来国在有权“无害通过”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沿海国的有关法律。黄海南部水域大部分都在我国领海之外200海里以内,我国目前尚未与韩国划定中间线,因此,我国有权在此海域阻止外国军舰的驶入。
近年来美国解读认为,“专属经济区”与“公海”无异,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航行。但是这种解读是十分荒谬的,如果“专属经济区”与“公海”无任何差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没有必要把“专属经济区”单列为一个条款,并且对其范围与权利进行详细的定义。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军事演习当然不能属于无害通过,沿岸国当然有权利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