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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贴] 美国为何不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15-05-22 16: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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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校本课程:中国疆域资料

       前段时间,世界主要大国掀起了一场争夺南北极的大战,美国也加入了其中,但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去对北极地区的大陆架申请权利。后来,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进行了一场美国是否应该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听证会。但是在25年前,时任美国总统里根拒绝签署该条约,在美国保守派人士的眼中,他这样做是对的。并提出了反对该公约的五条理由。

    理由一:该条约损害美国的主权。

    里根总统在1982年驳回《海洋法公约》时指出了它的若干重要缺陷,这些缺陷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弥补。里根担心,身为海上劲旅的美国对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将影响力甚微。虽然这个管理局应该会根据一致意见进行决策,但“国际社会”其他国家难免会在表决中联手与美国作对,就像在联合国类似机构中经常发生的那样。此外,有一个事实让里根感到不安,那就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有权未经美国同意修改条约。这些年来,这一令美国保守派担忧的因素始终没有消除。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约要求各国向授权解决争端的法庭提供信息乃至技术。按照公约的规定,争端各方必须向仲裁法庭提供“一切有关文件、设备和信息”。这无异于引诱某些所谓的肆无忌惮的外国竞争对手把美国和美国公司推上法庭,唯一的目的就是获取他们的机密数据和技术。里根要求制定措施防范这种做法,但一直未能如愿。

    理由二:该条约会成为环保激进分子的后门。

    绿色和平国际的执行主任蒂洛·博德曾讲述过环保组织打算如何利用该条约来推进其主张,而他的主张往往与美国的利益背道而驰。他说:“全球变暖可能会对海洋产生重大影响……解决海洋面临的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没有哪项行动、哪个地区能独立做到这一点,正如《海洋法公约》所要求的,这需要国际社会齐心协力。”克林顿是该条约的重要支持者,他直言不讳地宣称,这份公约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环境条约”。

    事实上,该条约规定公约的参加国必须“按照这份公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受到各种源头的污染”(第194条)。这一条款还规定,这些措施要针对“海洋环境的所有污染源”。按规定,签字国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或透过大气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212条)。

    公约中的条款和按惯例应采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给环保激进分子以及怀有相同想法的政府以新的机会采取行动抗议美国违反《京都议定书》,即使美国并未参加这份议定书。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人不应抱有幻想,假如美国认可这份公约,即使参议院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也可能陷入无休无止的法律纠纷。

    理由三:美国不应再参加联合国的行政机构。

    多边条约创立的国际体制带来不负责任的国际行政机构,进而不可避免地侵犯美国的主权。公约规定成立一个名叫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处的机构,跟所有的国际性行政机构一样,这个秘书处有着不顾国家主权来加强自身权威的强烈动机。当国际性机构不负责任时,它们就会像一切不负责任的组织机构一样竭力使自己免受监督从而变得易于滋生腐败。国际海底管理局很容易产生这些年来困扰联合国的那种腐败作风。联合国石油换食品丑闻是一个典型例子,在这桩丑闻中,伊拉克政府受益于行贿受贿和拿回扣的做法,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近70个国家的约2000家公司难脱干系。尽管有充分证据表明联合国存在体制性缺陷和容易滋生腐败,但联合国大会抵制实行旨在提高透明度和加强责任心的改革。

    理由四:美国加入该条约会削弱美国的军事和情报行动。

    按照公约的规定,美国必须承担若干与自身军事惯例和国家安全利益相悖的义务,包括承诺不搜集情报。一旦签字,美国就不能在其他国家的领海内搜集对于美国的安全至关重要的情报(第19条)。此外,美国潜艇在他国领海内航行时必须浮于水面并挂国旗(第20条)。

    理由五:美国不需要这份公约来保障航行权。

    美国按照国际惯例享有航行权,美国不是这份公约的成员国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会要求美国船只在进入其领海时必须提前通知。事实上,美国至今仍不是这份公约的签字国却拥有海上航行自由,因为当前的公约成员必须按照国际惯例给予美国航行权。况且,航行权也涉及这些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将来不会对美国船只提出这种要求。

    从美国政府反对《海洋法公约》的事件上可以看到,美国在对于其利益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一般都会采取强硬的回应态度,并不会顾忌整个世界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当这种利益并不是立刻就显示出来的时候。关于这一点,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着明白无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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