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晚,天门市委书记别必雄在听取“城管人员殴打致死人命案”案件有关情况汇报后,别必雄说,听到这起事件发生心情非常沉重。将途经此地下车拍照的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殴打致死,更是天理不容(1月10日荆楚网)。
天门市城管局违背协议强行向市郊湾坝村倾倒填埋垃圾,是侵犯湾坝村人民的利益;天
门市城管局派遣50名执法人员武装押运垃圾车去填埋垃圾发生冲突,暴力殴打村民直至重伤头破血流,是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路过者见不平使用手机影像记录如此野蛮的侵权行为,结果被城管执法人员群殴直至死亡。城管的违法行为,从粗暴执法、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扣押和毁坏财产,到侵占公民财产,从动手打人、打伤执法对象、打死执法对象,到如今打死“不是执法对象”而是见义勇为的公民。
然而城管人员打死人的事情早非首例,google“城管打死人”有18600条新闻,baidu“城管打死人”有10500条新闻。无须列举这些案例,自从1997年城管问世以来,这些执法人员采取“打砸抢”手段违法执法。陈杰人总结城管的违法行为:粗暴执法、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扣押和毁坏财产、侵占公民财产、动手打伤打死执法对象;如今是打死的“不是执法对象”的无辜公民,无法无天已经登峰造极。
人们不仅思考,城管的存在是创造了和谐还是破坏了和谐?城管的执法是有利于民生还是有害于民生?人们不仅要问,城管漫无边际的权力是谁给的?城管恣意张狂的执法权力是哪里来的?在现代法制的社会里,在阳光照耀的共和国土地上,城管如何能够长期行使这些暴力手段?为什么城管的非法执法的权力没有得到约束?其背后的支持和脚下的基础究竟是什么?人们不仅质疑,城管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在哪里?城管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城管人员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所以对于上述尖锐的问题,人大不能沉默。城管机构存在及其职责的合法性,人大有权力进行最终质疑;城管机构存在及其职责的法律依据,人大才有权力最终提供。
城管执法、乃至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已经被其违法执法、非法执法所动摇。《人权宣言》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城管执法没有保存、而恰恰是在毁坏“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可见其不仅违理,而且违法、违宪。
不仅要质疑城管执法、乃至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还要厘清是谁给了城管这么大的而且没有边际的权力?城管执法中所干的事情,天理不容,国法不容,那么是谁在容?为什么城管的恶性能够如此膨胀?为什么城管的恐怖行经能够如此招摇过市、大行其道?当行则行,当止则止,谁来终止城管失去制约的权力被无限制地滥用与自我膨胀?甚至有人建议立法禁止城管打人,谁来结束国家公民的如此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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