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创意”一词最早在澳大利亚出现,当时的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创意之国”的口号,并定为国策。
1997年,英国布莱尔政府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这个工作组在1998年和2001年连续两年提出《创意产业图录报告》。
这两份报告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
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的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在其著作《创意经济》一书中明确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其范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等13个行业。
这一概念影响了欧洲、美洲、亚洲等许多有意发展创意产业的国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地被全球接受,略作调整后采用。日本、新加坡、韩国等都提出过“创意立国”相类似的口号。
在美国,创意经济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内容,更是其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没有创意,就没有新经济。
阿特金森和科特于1998年明确指出,美国新经济的本质,就是以知识及创意为本的经济,新经济就是知识经济,而创意经济则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动力。美国一位学者提出“资本时代已经过去,创意时代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