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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华社报道指出,这个旨在保护中小供应商,重点规范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报道援引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的话说,针对目前国内零售行业存在的“店大欺客”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报道指出,长期以来,不少外资零售商凭借遍布全国乃至全球的渠道优势,超期占压、挪用供货商货款,已成为畸形的行业潜规则。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普马超市9高管涉嫌诈骗和抽逃资金1.2亿多元”案,这一案件正是促使该《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
据报道,商务部有关官员称,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后才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5个部门,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接受举报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