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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费”应推而广之
乔志峰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近,四川成都一所高校的学生微博爆料称,在学校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苹果手机,却被要求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这条微博在四川高校的同学圈里,迅速引起关注。该校多名学生向媒体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校方对此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目前收到不错的效果。这一做法引发争议。
拾金不昧从美德演变成如今的“有偿招领”,难免会引起一些争论甚至是非议。不过,如果大家都能从现实出发理性看待,相信认为“这个可以有”的人绝不会少。此举尽管在道德上或许并非完美,然而却非常实用,为学生找回失物提供了又一种可能,可以作为失主在无奈之下的“次优选择”。另外,失物招领其实也是需要成本的,拾取人为此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与之相比,5元钱、10元钱显然无法“赏当其劳”,不过是象征性的罢了。
该校保卫处设立“失物招领费”,从2006年就开始了,到2014年学校才将此规定明确下来。学校宣传部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正在考虑将“失物招领费”规定更加细化。这样的思路,让人想起了迪拜的做法。据央视报道,迪拜推出的新法律规定:捡到非失主故意遗失的金钱或实物,需在48小时内上交警局,否则视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况获得失物价值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迪拉姆(约人民币8.5万)。若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
迪拜的新法规至少实现了几点:一,拾到遗失物不能擅自昧下,保证了失主的合法物权不受侵犯;二,拾金不昧可以获取报酬,让拾金不昧者为此付出的时间、保管、交通等成本得到了补偿,善举得到了褒扬;三,无人认领的失物在一定期限后归拾金不昧者所有,解决了“无主物”的归属问题,避免了公众“失物会不会被相关部门私分”的疑虑,让他们更放心地将失物上交警局。
无疑,迪拜的新法律规定得非常细,也非常实用。我们的相关部门是不是可以考虑采取“拿来主义”,以“迪拜经验”为借鉴,对我们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呢?相信很多人还记得《女子捡包索要3000元酬谢,被拒后3个月不还包》的新闻: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丢了包,他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酬谢,当天就有人联系他说捡到了包,并索要3000元报酬。双方就报酬问题谈了3个多月,没谈拢,捡包者就一直没还包。失主向铜川警方报案,警方认为东西属于遗失,无法立案。事情即便最终经过调解得到了解决,但长时间互相扯皮、僵持不下,却不仅损害了失主的利益,也耗费了拾包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背负了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可谓是“双输”。如果我们也出台有类似迪拜的法律规定,所有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因此,“失物招领费”不仅学校可以有,还应当推而广之,同时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为拾金不昧和失物招领专门立法,绝非小题大做。法治社会,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在规范相关行为的同时,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特别是能在鼓励和呵护整个社会诚信等方面,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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