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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就要付出代价”的霸气从何而来?
乔志峰
济南环卫工投诉单位后遭辞退,环卫所长:谁让她打举报电话。今年61岁的傅女士从2016年6月开始做环卫工,月薪800余元。元旦期间,傅女士由于感冒输液,便找丈夫替岗两个小时。结果被查岗人发现,当月工资被扣100元。傅女士觉得事出有因,便找环卫所领导反映问题,由于当时没有解决,傅女士就打了12345热线投诉,希望能减免罚款,没想到当天下午却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关于被辞退的原因,绣惠环卫所的刘所长称,他们管着150多名环卫工,如果不辞退傅女士,以后其他环卫工不满意都会打举报电话,但是打了举报电话就要付出代价。(2月14日大众网)
首先必须承认,涉事环卫工存在明显过错。找人替岗,已经违反了工作纪律,应该为此接受处罚。即使其所说的感冒的情况属实,也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借口。她完全可以通过请假等正常程序,由单位进行内部调控,让其他人来代班。或许,她是为了保证出勤率的考核、避免经济损失,才私自做出了让丈夫替班的行为。
然而,环卫工有错在先,并不意味着其后发生的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更不意味着她的正当权益就可以不受保护。尽管她与环卫所签署了《岗位目标责任书》,其中确实规定保洁人员严禁替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她也签字按了手印,但一个月800余元工资,一次就要罚款100元,处罚力度的确太大,令人难以承受。如此高的罚款金额是否合理?这样的目标责任书是否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环卫工投诉后遭辞退,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打击报复”。而环卫所负责人“举报就要付出代价”的说法,更是透着一股子强横霸道的工作作风。在法治社会里,谁都有权利、有义务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举报和投诉。明智的被举报者,应该把举报当作是对自己的监督和爱护,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水平,把工作做得更好。然而,现实当中却往往不是这样,有些单位把举报者当成不安分的“刺头儿”,不是想着怎么虚心接受批评,而是千方百计排挤举报人,有的甚至还打击报复、必欲“除之而后快”,岂不谬哉。
举报人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能因举报而受到损害。只要举报合理合法,哪怕有些细节一时难以廓清,也能起到净化社会环境、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至于举报是否属实,自有相关部门去调查、去处理。愿意站出来“较真”的人多了,才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让某些单位和某些人时刻保持警醒,不敢越雷池半步。
“举报就要付出代价”的霸气从何而来?除了折射出该负责人自身的素质问题和管理水平问题,恐怕还暴露出其所在单位的管理问题和风气问题。环卫工投诉后遭辞退,应当看作是“第二次举报”,起码说明涉事单位缺少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虚心纳谏的雅量。相关《岗位目标责任书》是否符合劳动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和评估;将举报员工辞退的不正常做法,则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介入,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涉事单位更要以此为鉴,强化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彻底摒除“举报就要付出代价”之类的霸道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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