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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岁女童捡包遭父亲否认”不能止于道德评判

(2016-06-09 06:53:57)
标签:

杂谈

对“6岁女童捡包遭父亲否认”不能止于道德评判

http://proc.iifs.ifeng.com/blog/2016/06/09/l6KhypeTorlufoXDtN5ksLvY1KiqYaKV059voWVrb5ZpaGiTamqQwm2XZ5aX3mRmlJLCZJWPYZLBo6eX.jpg

乔志峰

6岁女童称捡到包遭父亲否认,法院判父亲归还1.8万。家住江苏徐州铜山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的挎包,一名6岁女童称捡到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童父亲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童父亲告到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徐州铜山法院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人民币18000元。(6月8日《华商报》)

此事暴露出的诚信缺失的问题,令人唏嘘不已。正如有媒体所说的那样,此类事件中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孩子,他们单纯的心灵可能因此而蒙上阴影,严重的话可能会伴随终生。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是言传身教,应该慎之又慎。

不过,我觉得如果只去对个别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甚至是谴责,虽然有其必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鞭挞邪气、弘扬正气,但毕竟不如更理性地思考,如何从制度的层面去减少类似情况出现。

实际上,近年来关于捡拾失物而引发的纠纷委实不少,媒体也频频报道,几乎每次都会引起舆论的关注和讨论。类似事件频发,除了某些人个人的诚信和素质等因素之外,缺少相关法规也是重要原因。这让我想到国外的一些经验。据央视报道,迪拜的法律规定:捡到非失主故意遗失的金钱或实物,需在48小时内上交警局,否则视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况获得失物价值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迪拉姆(约人民币8.5万)。若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

 

迪拜的法律至少实现了几点:一,拾到遗失物不能擅自昧下,保证了失主的合法物权不受侵犯;二,拾金不昧可以获取报酬,让拾金不昧者为此付出的时间、保管、交通等成本得到了补偿,善举得到了褒扬;三,无人认领的失物在一定期限后归拾金不昧者所有,解决了“无主物”的归属问题,避免了公众“失物会不会被相关部门私分”的疑虑,让他们更放心地将失物上交警局。如果我们也出台类似迪拜的法律规定,很多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为拾金不昧和失物招领专门立法,绝非小题大做。法治社会,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在规范相关行为的同时,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同时更能呵护整个社会的诚信,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对“6岁女童捡包遭父亲否认”之类的现象不能止于道德评判,而是需要法律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尽量减少问题发生,进而避免由此带来的纠纷和诉讼。否则,即使法庭最后判决被告归还财物,且不说消耗了多少社会资源,单是由此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就难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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