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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什么时候怀孕,校领导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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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峰
河南一学校合同规定:教师上学期怀孕赔2千元。该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2月26日,河南商丘尚博学校校长刘柱向澎湃新闻确认上述规定,称合同是自愿签订的,“老师可以生完孩子再回来工作”。(2月29日澎湃新闻网)
奇哉怪哉,学校为何连女员工什么时候怀孕都要做出规定?其目的,无非还是为了学校的“大局和利益”。学校校长表示,“学校主要是本着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不希望老师中途跳槽(或辞职),才在合同中做出那样的规定,频繁换老师对学生是不负责任的。”为学生负责无可厚非,但校长先生考虑过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吗?
实际上,认为女员工怀孕影响工作、增加单位的人力成本,早已是某些用人单位心照不宣的公开秘密。“教师上学期怀孕赔2千元”的规定,其实跟招聘不要女性一样,属于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按理说,什么时候生孩子是员工的私事或者说是隐私,她们不必告诉任何人,也完全有权利拒绝别人的探听。可是,当她们面对领导、面对强势的“资方”的时候,她们不得不妥协了。因为,如果她们胆敢得罪领导、违反公司的“规定”的话,她们肯定要为之付出代价。特别是在如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她们忍耐的底线必将不断退守,直至越过屈辱的红线。
领导连女员工的“孕事”都要过问,不仅说明了某些资方的骄横,更折射出当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有律师指出,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尚博学校的合同相关条款明显违法,因此没有法律效力。”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现实中却往往不是这样,女老师们都“自愿签订”了违法合同,其中的悲哀和无奈不言而喻。
在现实语境下,劳动者在资方面前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相关部门再不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不对等肯定还会不断扩大。因此,对出台这样“滥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曝光、要处罚,对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不作为也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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