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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虚构法条”者回家卖红薯

(2015-07-21 07:09:13)
标签:

杂谈

让“虚构法条者回家卖红薯

 

乔志峰

 

海南一林业局红头文件虚构法条总共200余字的红头文件,居然出现两处引用法律错误近日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一个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行政处罚,遭到众多网友吐槽。这份下发于527日的《东方市林业局关于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四款……”据悉,我国1949年至今从未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也只有49该局办公室主任麦贤波回应:这是具体业务部门和文字编辑人员出现的错误,该局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718日《楚天金报》)

 

全文只有40多条的《森林法》,冒出来个莫须有的第60条;并且,还杜撰了个所谓的《水土法》出来。出台这样的红头文件,恐怕不仅是为了恶搞一下娱乐大众,而是跟利益有关。据悉,这是一个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要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创造“法律依据”也要处罚。某些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之淡薄、法律常识之欠缺、处罚冲动之强烈,也足以令人叹为观止了。

 

红头文件、行政处罚,理应严肃严谨、无懈可击。但近年来,红头文件闹笑话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错字连篇,有的前言不搭后语,有的地方甚至发红头文件为官员评奖拉票、为涉嫌违法乱纪的官员求情。现在,又有个“莫须有法律条文”横空出世,某些公家人到底是怎么了?难道,这些堂堂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法盲”?抑或,他们把老百姓都当成了“弱智”,想怎么糊弄就怎么糊弄?真不知道某些单位的公文制度是如何执行的。

 

“莫须有法律条文”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苦恼,也不仅让文件起草者和下发单位丢丑卖乖那么简单,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对制造“莫须有法律条文”的工作人员,我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杜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莫须有法”》判他回家卖红薯去。

 

新闻链接

http://news.youth.cn/gn/201507/t20150718_6880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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