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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峰
女子捡包索要3000元酬谢,被拒后3个月不还包。“包里有份100多万的工程合同,身份证、私章等。”今年2月,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丢了包,他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酬谢,当天就有人联系他说捡到了包,并索要3000元报酬。双方就报酬问题谈了3个多月,没谈拢,捡包者至今还没还包。失主向铜川警方报案,警方认为东西属于遗失,无法立案。(5月17日《华商报》)
拾金不昧是美德,并且法律有规定,捡到遗忘物必须及时归还,否则就涉嫌“不当得利”、构成侵占,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必要费用”,而不是酬劳。因此,在拾取失物以后,在失主没有悬赏的前提下,是不是可以索取报酬,索取报酬的标准是什么,在法律的层面是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的。
而在现实当中,一般而言双方都是通过协商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像这种因为报酬而产生一些纠结和纠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我个人的看法是:捡到失物归还时要一点报酬完全可以理解,甚至可以为此制定一个标准出来,比如说按失物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报酬的多少,以规范相关的行为,既避免漫天要价,也不至于失主一毛不拔。
这样做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论甚至是非议,也可能有人会站在道德的高度来对此进行质疑。确实,跟拾金不昧的美德相比,“有偿归还”尽管在道德上乏善可陈,然而却非常实用。相信很多人都遭遇过丢了东西却无从找寻的窘境。如果归还失物可以获取报酬,显然会鼓励拾取者更积极地予以归还,减少拾金昧下的事情发生,可以说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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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sb.hsw.cn/2015-05/17/content_85728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