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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人大代表正常生活心惊被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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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大代表打电话发短信被拘”让人心惊
乔志峰
安徽一女商人因给多次给人大代表打电话发短信被拘留。女商人张静思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支训民,公安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对其拘留5日。不满处罚决定的张静思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均无果。目前她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12月6日《法制晚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发送短信如果干扰了他人生活,确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可是,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却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据悉,今年41岁的张静思原是扬州防腐装饰公司的副总经理。她称自己在2009年时负责金不换大酒店的装饰桑拿及客户业务,装修施工期间与该公司董事长支训民发生分歧。由于金不换大酒店装修无法继续进行,张静思开始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支训民。12天后,支训民向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7日14天时间里,张静思共计发送4条短信给支训民,分别为:2009年12月25日一条、2009年12月27日两条、2010年1月7日一条。
很显然,14天发4条短信,无论是从总体数量上还是发送频率上,恐怕都很难让人认同“已经构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结论。当然,女商人发送短信的内容,也是警方判定其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之一。双方是商业纠纷,按常理推断,短信内容应该是商讨解决问题,存在淫秽、侮辱、恐吓内容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有问题,也应属“其他信息”。那么,短信到底是什么内容,警方是否也应公布一下,以消弭公众的疑惑?特别是当事人之一身份特殊,系省人大代表、财大气粗的企业家,警方公示更多信息实有必要。
如果相关信息不能得到更好的公布和澄清,这个案例或许会让不少人感到心惊:发几条短信便能构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今后谁还敢随便发短信?此案事实是否清楚、处罚是否得当,窃以为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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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4/1206/10/ACPA25SJ000112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