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是把什么“剑”
(2014-01-12 08: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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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立新替谁说话最高法经营者杂谈 |
分类: 杂文 |
“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是把什么“剑”
乔志峰
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1月10日《新京报》)
最高法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我觉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但其中的一些条款,比如“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还是引发了一些担忧。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就表示:“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张庭长的担忧不无道理,从王海开始,职业打假成了一些人“发家致富”的捷径,有人还成立了专门的公司。对职业打假人来说,谋利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如果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确实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甚至不排除有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存在。
不过,我还是觉得,“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利大于弊。英雄莫问出处,打假不论动机。有假就得打,对那些假的东西就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无情。消费者打假,其实是一种正当防卫,你试图骗我伤害我,那我就跟你斗智斗勇,拼一拼。有人气愤填膺地说:职业打假人所谓的“打假”,只是想让公司出钱堵他的嘴,这是一种典型的敲诈行为。看这大帽子扣的。敲诈?你活该呀,谁让你屁股不干净呢?打假居然成了利润丰厚的“职业”,是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理应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反思。
有的打假人因为职业打假,被人斥为“刁民”。说到刁民俩字,这最可笑。没有刁官和刁商,哪来的刁民?没有职业造假,哪来的职业打假?想整治职业打假人还不容易吗,你不造假,你不胡来,你让他揪不到小辫子,你让他失业,你不就饿掉他的大牙了嘛。你还想造假还想坑人还想牟取暴利,还不想让别人打假不想让别人说,哪有这种好事儿啊。除非这个社会就是你家开的。
著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并不忌讳谈钱。他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检举人分账制”的建议,要求修改《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质量法》等法律,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明确规定凡因检举人的检举破获的制售伪劣药品、食品、其他商品和欺诈消费者案件,检举人可分享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我觉得这个建议可以尝试——你政府部门管不好的事儿,老百姓帮你管了,并且付出了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你凭什么不给补偿啊?大家都来打假,都来分钱,就是要让那些不良企业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有威慑力,某些人才不敢越雷池半步。
此前,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媒体报道上海法院叫停“职业打假”。此前,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2004年3月15日,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不能知假买假,那你说我们该怎么办,眼睁睁看着奸商卖假?眼睁睁看着其他人上当受骗?钓鱼执法和职业打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动用公权力,以坑爹为目的,是试图把好人引进沟里;后者是消费者自发打击坏人,维护自身权益,净化消费环境。我就想不通了,相关部门到底替谁说话?到底是保护好人呢,还是保护坏人?之所以现在造假横行、打假举步维艰,跟某些既得利益者勾勾搭搭沆瀣一气密不可分。现在最需要打假的,或许就是某些部门和某些执法者的“假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同意杨教授的意见。“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即使是把“双刃剑”,它的锋芒也是更多地刺向了假恶丑。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01-10/023929201893.shtml
上海叫停“职业打假” 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
http://internal.dbw.cn/system/2004/03/16/015360286.shtml
王海“检举人分账制”
http://focus.news.163.com/12/0321/01/7T361DLT00011SM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