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行贿者蒙混过关
(2013-05-27 07: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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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流水的兵段凯兵行贿罪记者杂谈 |
分类: 时评 |
莫让行贿者蒙混过关
乔志峰
两任局长接受同一人贿赂落马,行贿者未被追责。受贿者落马,行贿者是否也应该追责?近日,有网帖反映广东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有一名是该县政协委员。如今两任水利局局长都身陷囹圄,而这名政协委员却至今未被追刑责。记者对网帖内容进行了核实,多位知情者透露,该案行贿的段凯兵并未被追刑责。(5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然而,有媒体在多地检察院采访却了解到,类似的受贿人落马、行贿人蒙混过关的案例有不少。江西省某地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几个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为什么会这样?一方面,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方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另一方面,也有“法不责众”的因素在作祟。一个贪官的背后往往站着一大群行贿者,除了其下属,大多都是企业家等“社会贤达”。假如将其一网打尽、统统绳之于法,不仅会影响到涉事地区的经济发展,甚至还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相关部门难免会投鼠忌器,对行贿者群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逍遥法外,等于只拔出了毒草,却未曾铲除滋生毒草的土壤。一旦风头过去,腐败便会“歪风吹又生”。很多地方之所以会出现官员“前腐后继”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便与此有关。“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官员来来去去,腐败的土壤却如铁打营盘般根深蒂固,腐败又怎能斩草除根?查处行贿者的同时依法严惩行贿者,方能净化风气、肃清流毒,确保反腐成果“长治久安”。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13/0526/03/8VP8HOQJ00011229.html
检察人士称对行贿处理偏轻致被定罪者寥寥无几
http://news.sina.com.cn/c/2011-10-30/0331233841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