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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艳红获释不是“虐童案”终点
乔志峰
浙江温岭虐童女教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已被释放。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11月16日中国新闻网)
颜艳红获释,原在意料之中。此前,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以及部分专家宣称“虐童老师行为入刑牵强”,都已经提前释放了相关信号。虽然颜艳红已经获释,但“虐童案”却并不能由此画上句号,其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有很多。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和反思“虐童”现象。熨斗烫脸、胶带粘嘴、脱光衣服吹空调……近年来,各类虐童事件频发,而幼儿园更是成了此类丑行的高发区,理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人认为,问题出在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管不力上;有人则认为教师的个人素质不高才是最直接的诱因;甚至有人将这种现象跟中国的教育体制联系起来……上述分析均不无道理。但笔者猜测,类似事件的发生是不是也暴露出某些教师心理上的一些问题?比如因工作压力过大或是感到社会对教师“不公平”,从而造成心理失衡甚至产生对社会和孩子的敌意?不要说我是危言耸听,看看他们的虐童手法就明白了——那些匪夷所思的做法,心理健康的人还真不容易想得出来。我们对老师的虐童“创意”担忧的同时,也该为某些教师存在的“心理隐患”担忧。我们除了对虐待儿童的现象进行谴责,是不是也该关心一下教师的生存状况和心理状况,对某些教师进行一些心理方面的辅导和援助呢?
虐童入刑势在必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曾撰文指出,不应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刘宪权还表示,时下大量存在的虐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没有必要一定要运用刑法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我不赞同这样的说法。法律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根本体现,舆论和民意是法律的基础。同时,虐童事件多发的社会现实,也折射出虐童入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只有虐童入刑,才能更好地界定虐童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或批评教育等方式来进行处理。有法可依既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教师的保护。
颜艳红并不是第一个虐童的幼儿教师,她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但我真心希望,她是引发“改变”的那一个。但愿以后教师队伍中的“颜艳红”越来越少,但愿每一个“颜艳红”都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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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ifeng.com/gongyi/detail_2012_11/17/432627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