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安机关同意,正常人就可以“被精神病”?

(2010-05-29 06:24:49)
标签:

办案部门

精神病人

监护人

精神病患者

乔志峰

杂谈

分类: 时评

公安机关同意,正常人就可以“被精神病”?

 

乔志峰

 

公安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在汉结束,全国23个省市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强调,安康医院内要建立监督机制,坚决防止司法鉴定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在收治精神病人中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5月28日《武汉晚报》)

 

“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精神病院就可以接收正常人?果真如此的话,那简直是太可怕了——只要公安机关发话,正常人岂非立马就“被精神病”了!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客座教授卓小勤认为,对此处“必要的时候”的理解是,“无家属或监护人,或者家属和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精神病人的认定和处理是非常慎重的。正常人不是精神病,谁都无权将正常人送入精神病院,公安机关办案办案部门又何来“审核同意”的权力呢?

 

近年来,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事情越来越多。而很多“被精神病”的侵权事件恰恰是由某些地方政府和警方制造的。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等两人只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就被送进派出所,后来还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杂文家刘洪波先生在《“拍摄上访被送精神病院”令人恐惧》一文中质疑:“什么时候警察有了精神病初诊资格,能够判断两名拍摄者应被送到精神病院?……什么时候,精神病院又纳入了惩罚系统,警察送来的人就直接接收,不准离开?”这还真应了网友写的一副对联: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我给加个横批:警察牛X!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10/0528/03/67O709GF00014AED.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