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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殡葬行业自杀行为偏执型精神康复乔志峰杂谈 |
分类: 歪评 |
自杀是一种毁坏公物的恶劣行为
乔志峰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其中男子王某,因不满原工作单位的工伤赔偿,携汽油至单位办公楼自焚。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离自己的门面房,而将汽油泼洒在店内,扬言自焚。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以放火罪,判处青年女子查某免予刑事处罚。(5月13日《潇湘晨报》)
上海两名自焚未遂者,被法院以放火罪论处。消息传出后,社会各界纷纷发来贺电。
殡葬行业:判得好、判得妙,我们的法官呱呱叫!殡葬行业实行的是垄断经营,某些不法之徒未经领导批准且未向火葬场足额交纳火化丧葬费用,便私自火化自己,他们凭什么搞特殊化?不严惩不足以保护殡葬行业的正当权益,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火葬秩序!
房地产行业、医疗行业、教育行业等:任何自杀行为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并会对国家经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人死了,谁来当“房奴”呢?谁来当“医奴”呢?谁来当“教育奴”呢?只有坚决遏制恶意自杀行为、不给任何人以提前解脱的机会,才能涵养财源,确保银行贷款足额回收、确保国民经济和GDP继续高速增长。
精神病学专家、X京大学教授X东东:对那些自焚者,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他危害社会……我们把他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这就是保障他的人权。
某官员:这个事情不好说太细……啥也不说了,谢谢啊!
法学专家:此判决是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充分体现,为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建议今后针对跳楼恶意讨薪者应增设“高楼抛物罪”,投水者增设“污染水资源罪”,卧轨者增设“妨碍交通罪”……我们的一切包括身体都属于国家,凡自杀者应一律以“毁坏公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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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0/0513/02/66HFAT2H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