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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莫须有法”判葫芦僧回家卖红薯

(2010-04-01 07:19:44)
标签:

法律

红薯

判决书

民法通则

葫芦

乔志峰

杂谈

分类: 时评

依据“莫须有法”判葫芦僧回家卖红薯

 

乔志峰

 

《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湖南省宁乡县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法官竟援引“第159条”判了案。判决书出现了重大错误:法院判决援引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但是,《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这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第159条”。(3月31日《潇湘晨报》)

 

只有156条的《民法通则》,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却冒出来个“第159条”。这样的“莫须有法”是如何出现的?援引两条法律条文全都驴唇不对马嘴,如果拿书记员笔误或法官粗心大意来解释恐怕都很难自圆其说。如此令人忍俊不禁的判决,简直就是“葫芦僧判葫芦案”的现代翻版。

 

宁乡县法院闹了个大笑话。但千万别因此便嘲笑他们“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年头依据“莫须有法”判案的法院并不止宁乡县一家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就曾出现过以下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第17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而实际上,该《意见》总共只有64条,哪来的第177条呢?
  
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理应严肃严谨、无懈可击。但近年来,判决书闹笑话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错字连篇,有的前言不搭后语,某法院下发的一份判决书甚至把抚养权写成了离婚协议!现在,又频频有“莫须有法律条文”横空出世,某些法官到底是怎么了?难道,这些堂堂的法律工作者也是“法盲”?抑或,他们是把老百姓都当成了“弱智”,想怎么糊弄就怎么糊弄?!

 

“莫须有法律条文”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苦恼,也不仅是让当事法官丢丑那么简单,还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律的严肃性。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对制造“莫须有法律条文”的葫芦僧们,我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莫须有法”》,判他回家卖红薯去!

 

新闻链接
http://news.rednet.cn/c/2010/03/31/19314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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