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保证甲流疫情不被瞒报
(2009-11-20 0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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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怎样才能保证甲流疫情不被瞒报
乔志峰
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全国报告的甲流死亡数“我根本不信”!“在广东的甲流防控中,我认为有一点很值得赞许,就是对重症和死亡病例的报道及时。我最反感重症甲流患者死亡后既不检测也不报告的做法,这绝对招来更严重的后果。”钟南山指出,有个别地区为说明该地甲流防控做得好,对甲流死亡病例隐瞒不报。他甚至说道:“现在全国报告的甲流死亡病例数,我根本不信!”他强调信息透明公正方为甲流防控的前提。(11月19日《广州日报》)
心有戚戚焉。我跟钟南山院士一样,也对全国报告的甲流死亡数产生过疑问。当然,钟院士的判断是基于大量的调查研究和严谨的科学素养,而我的判断则是来自常识,感性多于理性——我从媒体上看到了比中国人口少很多倍的国家的死亡人数,我在附近的医院里看到了人满为患的揪心场景,两相对比,略有常识的人都会得出自己朴素的判断。第一次跟专家的看法如此一致,很是激动,也为中国还有这样正直敢言的专家感到非常欣慰。
“透明公正”方为甲流防控的前提,钟院士说得真好。面对肆虐的病毒,惟有“透明”才能引起全社会对甲流的重视,惟有“公正”才能众志成城捍卫人民的健康。到底是哪些“个别地区”对甲流相关死亡病例隐瞒不报,这种现象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存在,钟院士没有详细介绍。但这已经足以令人震骇了。近日天气突变可能使流感高峰提前来临,病例数急剧增多必然导致重症甚至死亡病例数增加。更有专家表示,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甲型H1N1流感会削减我国GDP的0.5%。在这样的紧迫形势面前,居然还有人在瞒报情况,他们简直是在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开玩笑、拿社会的稳定发展开玩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第三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对甲流相关死亡病例隐瞒不报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
11月13日,国家卫生部网站就公布了卫发明电〔2009〕24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甲流医疗救治工作通知》,对当前甲流防控和救治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第六条便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送工作”,重申“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缓报,导致延误甲型H1N1流感患者医疗救治的,要严肃追究当事医疗机构管理者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要求不可谓不明确,措辞不可谓不严厉,可时至今日,为何仍然存在明目张胆瞒报死亡病例的不正常现象?是到了严肃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员的时候了!“透明公正”方为甲流防控的前提,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是“透明公正”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保证!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09/1119/04/5OF3GUUD0001124J.html
http://news.xinmin.cn/domestic/gnkb/2009/11/13/2912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