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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知悔改的“侯药华”们须下猛药

(2009-11-07 11:03:10)
标签:

猛药

虚假广告

明星

公众

侯耀华

乔志峰

杂谈

分类: 时评

对不知悔改的“侯药华”们须下猛药

 

乔志峰

 

近日,身陷“代言10条违规广告”风波的侯耀华现身昆明,身处风口浪尖的他依然谈笑风生地为某商业活动担任嘉宾主持。他回应“代言门”:我不知道要向谁道歉。他表示: 厂家在那里生产商品,商店在出售这种商品,电视台可以播出这条广告,明星代言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就算这些药品疗效不佳,让病人觉得能治好病,精神上能战胜病魔,也就达到了治疗的目的。明星代言广告出事的不只我一个,葛优、郭德纲、张国立等等,很多明星都进去了,凭什么要我单独站出来?(11月6日《都市快报》)

 

侯耀华“代言门”是近段时间的一大社会热点,在侯耀华代言的10条广告中,大部分都是药品广告,他因此被网友称为“侯药华”。媒体在讨论、专家在质疑、公众在声讨,但很显然,当事人侯耀华并没有将其当回事,心情倍棒、吃嘛嘛香,照样谈笑风生“走穴”搂钱。从他的回应中可以看出,他不仅没有为此感到愧疚,反倒觉得自己才是无辜的“受害者”。做人做到这份儿上真挺不容易的,不说别的,单是这心理素质就不是普通人所能达到的。

 

明星虚假代言已成社会公害,每有明星卷入其中,舆论便一片哗然,“严惩”之声不绝。但任你舆情汹汹、任你群情激奋,做了虚假广告的明星们最终却总能轻松过关,不损一根毫毛。如果遇上稍有良心的明星,或许还多少会心生悔意、向公众致歉;但如果遇到了“侯药华”这等人物,公众也只能徒唤奈何。事实再一次证明,对不知悔改的“侯药华”们须下猛药,否则便不足以遏制明星虚假代言的歪风,否则便不足以维护社会公义!

 

怎样才算是“猛药”?其一,学习外国的相关经验,将名人代言广告定性为“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其二,加强这方面的刑事立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其三,对明星虚假代言实行“一票否决”,凡出现此种劣迹的明星立即实施全方位封杀;其四,彻底清查虚假广告的整个黑色利益链,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管部门、代言明星统统究责,一个都不能少。同时对监管不力的政府管理部门也要一查到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以上所谓的“猛药”,并非我的独创,而是公众和专家历经无数次明星虚假代言洗礼后探讨出来的。即便不能全部推行,哪怕先实施其中的一两条,相信明星虚假代言失控的局面就会有所好转。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了,如果连不良明星的嘴都管不住,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是该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的时候了!


 

 

 

备注:此文写成后,在网上看到了侯耀华道歉的消息。现附上侯耀华道歉博文,请大家自己鉴定这位“侯药华”是否真的“悔改”了。

 

侯耀华博客全文如下:

 

公开信

 

通过几天核实了一些情况,这些广告大约是在三至六年前的期间内做的。

 

由于我当时确实不知相关的规定,也未能精确核实有关文书和内容,以及我们的疏忽等原因,对此深表遗憾和歉意,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

 

我愿意在所有关心、爱护我的广大公众、媒体的监督下,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同时,请有关电视台不要再播放这些违法广告了。

 

谢谢常宝华老师!谢谢大家!

 

新闻链接
http://ent.163.com/09/1106/10/5NE915LQ00031H2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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